今天,我们继续阅读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首先,我们结合上期的内容,简单概括一下第一卷第二章的主要内容。
首先,涂尔干通过不断完善对犯罪的定义,提出了界定犯罪的标准——集体意识,由于犯罪行为违背集体意识,触犯集体情感,就必须受到惩罚。惩罚具有对抗作用和抵偿作用。这种对抗来源于社会,寄托于法庭等组织。
然后,涂尔干深入分析意识,从意识谈到集体意识,分析了集体的共同意识如何构建了社会,从而得出,犯罪所导致的反抗作用的存在意义,说明了反抗作用如何强化集体意识,促进社会团结,而这种团结正是他所说的机械团结。
最后,他顺便说明了一下机械团结这个概念。呼应上他最初的思路,即通过论证法律的类型及数量,论证社会团结的类型。
总的来看,涂尔干这里应用总分总的结构,围绕犯罪、惩罚、意识、团结几大核心,环环相扣、一气呵成,是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
但是,限于篇幅,上期仅仅讲了它的前半部分,那如果现在我们还按照原文的顺序来呈现,由于缺少了前面的条件和结论,不仅显得别扭,逻辑也难以贯通。
所以我调整了一下原文顺序,把他的论述重新组织成了一篇思路还算贯通的文章。
这期,涂尔干论述的内容与上期大体相同,部分内容有所深化,但这两期,我采用了不同的思路、不同的结构,大家可以对比着看看,或许能够理解的更加深入。
01
“每一种强烈的意识……都是我们整个生命活力的基本要素。因此,凡是削弱这种活力的因素,都在贬低和抑制着我们自身,也会给我们带来不安和沮丧……所以,当我们面临着削弱我们意识危险的时候,我们势必要坚决的予以还击,把它彻底的清除掉,从而保证我们意识的完整。”
涂尔干顺着上一期的线索,从意识出发,继续他的论述。
他说,人们的意识或许是一些简单的观念,比如说饭前洗手,或者努力学习才有好成绩;或许是强大的信念,无论是是上帝和天堂,还是自由民主、生而平等,抑或是解放全人类的信仰。这些信念当然是虚幻的,但是它却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力量,足以支撑我们的存在。这里的信念,在涂尔干的年代是宗教,在先烈或者我们的年代就是信仰。
当一个社会绝大部分的人有着一种相同信念(注意,这个就是上期所说的集体意识),那么,不同的社会成员因为其信念的相似而互相吸引,从而相互结成一个共同体,这种信念和成员间的感情将会给我们带来强大的力量。因为,相同的意识总是相互融通、相互促进。
在共同体中,这种信念的相似性产生了一种固有的团结,通过凝聚众多信念一致的人,把个人和社会直接联系起来。这里,涂尔干把它称作机械团结——社会学中一个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此提出。正是这种机械团结最终使人们相互融合起来,形成了一种结合体,也就是凝聚了每个个人的社会。
“这种团结的作用不仅在于能够使普遍的、无定的个人系属于集体,还能够使人们具体的行为相一致。”
02
从正面论证完成后,涂尔干写道,一旦出现了某种与我们截然相反的信念,它使我们所忠诚信仰的信念出现了危机,我们就不会允许它们对我们的信念的侵犯,从而激起我们强烈的反抗和反击。
“犯罪触犯的情感是最具有集体性的,既然感情表现出特别强烈的集体意识,那么它根本不可能容忍任何对立面的存在。”
而且,这样的犯罪行为,所伤害的信念和情感,仅仅恢复原状是绝对不够的,我们需要是一种更加暴裂的满足方式。就像当一些骇人听闻的罪行被大众所知后,底下往往很多人评论“应该死刑”那样。而这,就是涂尔干所说的反抗作用和抵偿观念。在这里,受害者不仅仅是为自己报仇,而且要为社会成员共同信仰的信念报仇。正因此,每当有人犯罪,所有耳闻目睹的人都会油然而生一种愤恨之情,都会挺身而出,对他迎头痛击。
犯罪侵犯了社会成员的共同的集体意识,也就是侵犯了社会团结,就是在危害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既然是共同意识受到了伤害,就必须诉诸抵抗,抵抗也必须是集体的。这样,罪犯就无法威胁到社会整体的安全,社会也不至于解体。所以这就是有些行为并没有对社会构成直接的危害,却认定为有罪并受到的惩罚的原因。
如上期所述,吃某种宗教禁忌的动物肉绝对不会对社会造成什么直接的危害,但一旦对这种肉的厌恶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意识的一部分,那么吃肉的行为就会使这种共同意识产生松动,从而威胁社会的存在。因此,吃这种肉就必须受到惩罚。
又如“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那样,如果有人杀人、放火却能够逍遥法外、荣华富贵,那么,它将对我们生命至上、杀人偿命信念组成毁灭般的冲击,这也就是孙小果案广受人们关注和讨论的原因。
我们还能看到,上期所说的统治权威,即权力制度本身也是为共同意识服务的,如果代表共同意识的机构没能赢得尊重,没能获得特权,那么,共同意识本身也就会不断的衰落下去,所以这些权力机构必须像打击和驱逐那些触犯集体意识的行为一样打击和驱逐所有触犯它自己的行为。
03
有人说,不一定所有的相反的、冲突的信念就不能相容,当然,如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和而不同,不同文明相互对话、互相尊重那样,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不过,涂尔干毕竟是西方学者,他当然不会用和而不同这类观点论述。他是这么论述的:当信念不同,互相对抗的双方势均力敌、谁也消灭不了谁的时候,大家都清楚,这样对立下去肯定不会有所结果,甚至毫无意义,这时,他们就会放弃斗争,相互容忍。因此,他说,如果截然相反的信念的冲突没有产生一方消灭一方的结果,那么这不是因为不包含这种结果,而是因为他们力图避免产生这种结果。
比如,今天的俄罗斯和西方世界,它他们所秉承的信念不同,互相对抗,却又谁也消灭不了谁,只好互相容忍,呈现出战战合合的局面。
当然,对立的信念和情感也能相互和解,这里理解起来不难,也就不展开了。
又有人说,这种对犯罪的愤怒是毫无用处的,只不过是一种破坏的情绪,但涂尔干认为,这样看问题却是片面的,实际上,它可以赋予人们反抗这种罪行的力量,从而应对犯罪对我们共同信念的威胁,使我们的信念更加坚定。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愤。这也是愤怒这种情绪的作用所在。
正是对罪行的反抗,把我们的内心的信念团结在一起,集中在一起。犯罪起到一种整合的作用。比如,在大型集会中特别容易产生狂热的情绪,因为这时,单个人的意识已经与所有人的意识凝聚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在身体方面的集中,可以促使人们在心灵上挨得更近,同时也有利于人们协调一致的行动。
另外,涂尔干说,
“惩罚的强度是随着受到伤害的感情的强度,以及这种罪行的强度而变化的……在犯罪与惩罚之间所确立的比例有一种机械的自发性。”
这里也不难理解。轻罪触犯的集体情感较轻、践踏共同意识的程度浅,所以人们支持的惩罚程度弱;重罪触犯的集体情感重、践踏共同意识的程度深,所以人们倾向的惩罚就强。
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制裁或者说惩罚的真正作用在于通过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意识来维系社会的凝聚力,从而维系社会的存在。对罪恶的事件中同仇敌忾,对罪犯施加痛苦和惩罚,这样,才能抵偿人们的心理,达到保护社会的功能。
04
第2期说到,涂尔干通过把不同类型的法律区分出来,然后把不同类型的社会团结区分出来。
然后,他基于压制法的体系,从犯罪开始讲,一直讲到机械团结。而机械团结正是与压制法所对应的社会团结的一种类型。这样,这章就与前面的内容直接关联起来了。
而且,压制法的数量也是与机械团结的程度是成正相关的。有的人可能会指出习俗的作用,但由前文所述,法律是对习俗的深化,它们在方向上是相一致的。
因为共同信念的存在,集体情感才得以产生,社会团结才得以产生,才能构成社会。而且,只有共同信念、集体情感的存在才能对惩罚作出解释,进而对犯罪作出解释。
这就是,基于压制法所展现出来的机械团结。
就由上文所述,只要压制法体系继续存在下去,共同信念就不可避免的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产生,或许是上帝和天堂,或许是生死轮回、因果报应。否则,如果我们的集体意识不够强烈,对犯罪的惩罚也自然不可能出现。
最后,涂尔干提到,尽管这些信念或许是毫无用处的,但它们已经存在了,即使它们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科学的,但为了维系整个社会,它们必须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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