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学习了《反垄断法》的概念与界定,今天学习它的实施机制;
五、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的概念:是指行政执行机构和司法机构通过执法与司法活动实现反垄断法的机制,包括:实施主体、法律责任及追究方式 ;制度上包括:法律责任、行政执行、民事诉讼
1、反垄断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1 行政责任
概念:由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针对垄断行为作出制裁措施;
内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1.2 民事责任
概念:非法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根据反垄断法与民法主张赔偿;
内容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造成损失的;因垄断协议无效,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讲价,恢复原状的;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
1.3 刑事责任
规则: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其规定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刑事责任;
以下内容适用刑事责任:
1《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刑法》对情节严重的串供招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妨害公务罪(阻碍、拒绝、反垄断机构审查)
3 渎职犯罪:机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机密;
2、反垄断行政执法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 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反垄断的行政执法;
总局——负责重大案件,(总局以上还设有反垄断委员会的,是议事协调机构,不是执法机构);
省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用本机关的名议(经营者集中审查)
省级发现是总局的案件——移交(报总局)
委托调查:总局——省局——市(用委托机关的名义),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
反垄断调查措施:去被查地调查;询问被查的相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业务单、会计账等 );查封、冻结证据;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反垄断调查程序:举报、立案、调查、作出决定(中止)
立案:依人举报,或依职权
调查:需2人,持证执法
处理:调查后,构成垄断行为,决定并社会公布;
可和解的中止的:被调查者承诺在机构认可的期限内能消除其影响——机构可中止调查;(适用垄断协议与滥用支配地位);
不可和解中止的4种行为:已行为垄断违法的、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
执法机构决定是否中止的:
1、中止调查——被调查者承诺的消除影响达到预期,已履行承诺,可终止调查;
2、恢复调查:(被调查者有过错)
3、被调查者未履行承诺事项;
4、作出中止调查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5、中止原因是被调查者的证据不真实;
3、民事诉讼
原告:因受到垄断行业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向法院申诉;
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两者不为前提,可单独适用;就是机构查不查,都可以申请诉讼;
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专家进行说明——不是证据,是法院参考依据;专家出的市场调查与经济报告——鉴定意见
诉讼时效:
起算: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日起;
中断:原告向机构举报的,诉讼从从举报日起中止;机构作出不立案、撤销、终止的, 知道起重新计算;机构认定构成反垄断的,诉讼从知道或机构作出决定起重新计算;
注: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起诉反垄断时间持续超过2年的,被告提出抗辩,损害赔偿从原告起诉起往前移2年;
比如:2001年A有垄断行为,但是2005年B才起诉,民事诉讼时效3年已经过,A从2003起开始赔偿以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