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大豆每吨价格890元,总货款890000.00元,于同年9月25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产品质量检验手续,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约定。
乙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10万元定金,8月底支付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5450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万元,于同年8月30日将部分货款445000元支付给了甲公司。
甲公司于9月15日向乙公司供货1000吨大豆,并要求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
乙公司在验货后发现:大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合乙公司的产品要求。所以乙公司以甲公司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
而甲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乙公司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乙公司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
甲公司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余款。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到乙公司能否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甲公司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大豆”的义务,乙公司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行次序依次是:乙公司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甲公司供货,最后乙公司结清余款。
但在本案中,在乙公司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公司是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可以拒绝支付余款给甲公司。
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双方举证支持了乙公司的抗辩,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通过上述案件了解了合同履行中的一种抗辩权叫后履行抗辩权。那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呢?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呢?
后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法》第67条有规定,它是指在有履约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要求。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负债务,即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其特征是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案例中的甲公司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大豆”的义务,乙公司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
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双方的履约顺序作出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
在无履约顺序要求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行为不符合要求时,以“同时履约抗辩权”拒绝其提出的履约要求。这一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
而对于“后履行抗辩权”,仅为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案例中双方约定履约的顺序:乙公司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甲公司供货,最后乙公司结清余款。
(3)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4)后履行一方所拒绝的履行义务应当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义务保持一定的对价性。即后履行一方只能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约请求,抗辩权的行使超出适当范围的,后履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中当甲公司供货后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在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乙公司就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提出抗辩。
但是如果甲公司按约履行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那乙公司不得再延迟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后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三大抗辩权之一,也有学者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实务中通常称为后履行抗辩权,了解了后履行抗辩权的运用,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就可以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