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都会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种保护己方正当利益的一种权利叫抗辩权。
抗辩权一般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请求行使某些权利,而另一方有权拒绝其请求权的行为。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不构成违约,一旦抗辩权成立,将会导致对方请求权的延期发生。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抗辩权的种类可分为三大类: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抗辩权。
在这里先介绍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履行互为对价,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如果双方的债务是基于两个或多个合同产生的,即使双方在事实上联系密切,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强调的是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要求二者在义务的负担上大体相等,并不强调二者在经济上完全等价。
第二: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第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没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第四,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未履行、部分履行和瑕疵履行(如质量瑕疵、权利瑕疵等)。
二、【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甲、乙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于当年10月30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则向甲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0万元,第二期支付60万元,第三期则在10月30日甲向乙交付房屋时支付剩余款项4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80万元。10月30日,甲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乙仍然没有付款,甲遂以乙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以甲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三、【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
而乙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还要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按期向甲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80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在本案中,由于甲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