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中买方多数情况都需要用到低成本融资去支付部分交易对价,特别是在大额跨境交易中,完全用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情况相对较少。那么在收购协议签字完成后,交易交割前,买方是否可以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并在交易结点时间做出支付,就成了卖方担心的一个风险。金沙江这次收购日产电池就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还真的有签完协议拿不出钱来的时候。事实上之前华信收购俄油失败也是因为无法及时支付相应的收购款,所以这个风险在资金越来越紧张的背景下还是有很多的研究讨论意义的。
事件概况
一年前的2017年5月下旬,业界有消息曝光称日产汽车正在与中国金沙江创投谈判,前者所持有的Automotive Energy Supply Corp(AESC)51%股权将售予后者。到8月份,双方宣布达成协议。非官方信息渠道指出交易金额在10亿美元左右。
今年7月2日,据路透报道,日本汽车制造商日产汽车(NISSAN)已取消将电池业务以10亿美元出售给中国投资机构金沙江资本(GSRCapital)的潜在交易,指因金沙江资本缺乏收购资金。
融资风险的交易安排
遇到金沙江这种情况一多半是应该交反向分手费的。看了相关报道说日产对金沙江的拖延还是缓和的态度的,但该电池业务的另一个股东NEC对这种拖延支付的行为难以忍受,在延期半年以后金沙江仍然无法做出支付,日产也罩不住金沙江了,只好宣布这单交易彻底黄了。
一般来说如果买方无法获得支付购买价格所需的融资,会发生什么呢?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收购协议可以设置融资条件(或者交割条件),允许买方在没有完成收购融资的情况下终止这个交易(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
反向分手费是最常见的替代方案,根据该替代方案,如果买方在充分努力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收购融资,可以在支付协商的分手费用后终止交易。 一些交易给买方设置了一个“脱离交易的权利(Walk Right)”,买方可以在支付反向分手费后以任何理由(不仅仅是收购融资失败)终止协议。
反向分手费的条款一般会单独列在终止协议条款(Termination)目录下。有人可能觉得为什么不直接列在交割条件中(Closing Conditions)? 因为交割条件列出的一般都是些交易双方可以不用支付任何代价就可以终止交易的情况,在欧美交易惯例中,经常把Closing Conditions指为“Outs”,是免费不用完成交易的一些情形。所以如果把买方融资也作为交割条件,那么买方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以融资失败为理由Walk away from the deal. 当然在反向分手费中间一般也会对支付的条件,上限,以及支付完反向分手费以后卖方对买方其他关联公司提起赔偿请求做出限制。
实践建议
我们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收购协议中间的不同章节都有它特定存在的意义,从字面完全看不太出来的很细微的一个差别,可能都会对交易的操作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些英文翻译成中文的收购协议中,这种细微的差别常常难以体会。由于翻译是永远也无法达到完全精确的程度,所以建议在做类似交易的时候还是要阅读原文,避免翻译可能产生的歧异或者模糊。
最近流动性吃紧应该已经是普遍感受了。中国公司大面积在香港寻求上市,也是跟这个有关系,一级市场的流动性骤然消失,让很多创业公司想赶在寒冬来临之前上市。所以才会出现一天8个IPO,港交所的锣都快不够用了的笑谈。平时台上只放一个锣,当天一下放了4个,8个估计是实在放不下啊。所以只好委屈两个公司共用一个锣。也不知敲的时候创始人是什么感受。最近有些忙,所以更的有些慢而且不规律,各位见谅。我看到有趣的东西就会尽快上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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