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8条参与表决条款里的情理法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zMzc4NQ==&mid=2684174754&idx=1&sn=1a7cf1c9d61c8999eee1edbc0792c102&chksm=bc8691148bf11802677fd77bf7281092f8459b55c09a5692abb4635e61bda4c0470e40b7145e&scene=27
严格遵照民法典的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意味着什么,是否公平?严格遵照《民法典》第278条,同样依上例,如果34人,拒绝参与,业主大会就无法有效召开,也就是说,小区三分之一的业主,可以阻却业主大会的召开。这又是否符合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与向上向善的公序良俗、立法本意宗旨呢?
这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有人说是少数人否决多数人,但也有人说,如果有1/3业主抵制这个议案,说明这个议案本身就有问题,抵制有理有效。
个人认为:法律条纹是死板的,没有温度的,但是具体的事情,一定从具体情况来分析,法律不可能把任何情况都规定的那么具体、那么详细,法律条纹是一个总体原则,是综合各种情况后,比较适合绝大多少人、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而且,政府基层管理者更要肩负沟通解决问题的责任,不能忽视弱势群体、不能忽视个人利益,更不能纵容损害业主的行为。要有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