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封信讲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法治和人治,第二个问题,关于对中国古代法的评价。
关于法治和人治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文化基础。法治的文化基础在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人们将法律看做至高无上,高于上帝。人治社会,把法律看作是镇压的手段,认为权力高于法律,并且可以支配法律。
二是效力。在法治社会只有法才最有权威,一切机构和个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没有任何人或集团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社会法律作为工具,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以被随意支配使用的范围也极其有限。严格意义上讲,在中国先秦时代,儒家和法家的人治和法治之变,并不是真正的法治。当时的儒家强调道德教化作用,法家强调法律的作用,但它们二者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阶级统治。
三是理论基础不同。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对人性的不信任,也就是基于人性恶或者认为人的能力有限,无论如何努力,无法尽善尽美而成为神。人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人性本善,即便有恶的成分,也可以通过改造成为圣人,即人人皆可为尧舜。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中国古代法的评价。中国古代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中国古代法历史悠久,延续2000余年不曾中断。二是中国古代法总是与礼纠缠不清,没有脱离与道德相混淆的阶段。三是诸法合体,民刑部分。重刑法轻民法。
一方面,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是发达的,是成熟的,充分表现了特定文化类型的特征,他在理论上是完备的,他的观念,信仰,以一种成熟的理论形态渗入到民族意识的深处,影响深远。一方面也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是不发达的,在面对西方世界的挑战时,缺少一种机制和能力来改造自身,以适应世界,最终被历史所淘汰。
作者认为,中国传统不用彻底抛弃,而应使之创造性转化。尽管这个道路漫长艰难,但是这是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