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不清算就赔偿

成立公司,管理经营,因各种原因导致经营困难,陷入经营困境,不得已自己宣告破产或者被债权人诉求破产,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屡见不鲜。

但是更多人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之后,各个股东,经营管理人,实控人知道回天乏力,直接将公司弃之不理,忘记了还有个公司清算程序,或者更多把破产清算当作了包袱,而且是可以丢弃的“包袱”。

今日案例告诉我们,作为需要配合清算是义务人,如果你不配合清算,作为清算责任人,如果你不主动进行公司清算,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者造成损失,那抱歉,你这个责任人需要赔偿损失了。

公司的清算程序,就像人生的最后一程,公司配合清算的义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有责任跟义务“护送”公司“最后一程”。

九民纪要第11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甩手掌柜"现象——反正公司账目不清,无法清算,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破产管理人都只会陷入清算不能,没有了债务人的财产等信息,最后不得已终结破产程序,这样配合清算义务人和清算责任人可以轻松逃避自己的责任,甚至可以利用自己之前在公司中的职权,谋取私利而不被追责。

通过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提起的追责之诉,相关责任人将被重新纳入责任范围:拒不配合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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