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直在为搬家做准备,收拾一天,还没有搬完,现在才抽出空学习;
今日破产法第二节,时间紧学习内容不多;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情形)
1.1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1.2 债务履行期限已满
1.3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意:“不能清偿”只针对债务人本身,如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的,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受理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要点:是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显示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主要适用情形: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其资不抵债情况的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申请类型:重整、和解、清算程序
2.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所有债权人圴可申请)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的;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适用情形: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申请类型:重整、和解、清算程序
3.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例如:三鹿奶粉案例)
虽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出现经营危机
申请类型:仅能启动重整程序
二、破产申请
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有:有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 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和解只能债务人申请)
2. 债权人:
2.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2.2. 公司解散清算、或 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故意拖延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债权人未提出清算,公司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清算;(强制清算)
公司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未出现破产原因外,法院应当受理;
债务人同时符全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证。(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经法院秋明,债权人仍要申请对债务人的强制清算,法院应裁定不予管理)——破产清算优先;
3.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股东、董事、控股股东)
3.1 已解散但未清算,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指清算义务人(股东、董事、控股股东)
3.2 已解散清算,但未清算完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清算组(股东、自行组成的清算法,也可以法院指定的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