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民诉五)

1.正确。当事人约定或裁或诉的仲裁管辖协议无效,本案归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纠纷由实际争议联系的C区或D区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D区法院提起诉讼,其有管辖权,永嘉公司异议不成立。

2.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不能以被告身份出庭。陈某为永嘉公司员工,其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永嘉公司为被告。陈某接收货物出具收货单,了解案件事实,是本案证人。

3.百川公司主张已经完成交付,有永嘉公司员工陈某出具的收货单,应对收货单真实性举证。永嘉公司承认陈某是公司员工,且任采购部经理,构成自认,免除百川公司主张陈某代理人身份举证责任。永嘉公司主张陈某没有代理权,应对陈某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陈某是否将钢材交给公司不是本案证明对象,因为该事实与案件无关)

4.正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上诉请求未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二审法院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5.E区法院,因为E区法院为被执行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不动产有管辖权。D区法院,因为D区法院为原一审判决法院,可以为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6.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可以另行起诉)

7.百川公司可以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支付货款,执行永嘉公司房产,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判决与执行标的物不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后,原告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百川公司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以案外人大金公司和被执行人永嘉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首先本案大金公司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此时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故应当以案外人大金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被执行人永嘉公司表示反对,故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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