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不清彩礼和赠与要吃大亏,看法院怎么认定
案情事实
朱某与杨某经媒人介绍,见面礼杨某给付10001元。杨某支付朱某100000元是媒人卢春华与朱某父亲、杨某父亲三人事先协商一致,该款包含办酒席费用、买衣服、买三金的费用以及女方置办陪嫁物品的钱和彩礼。朱某举办婚礼酒宴花费20000元,购买结婚衣服花费5000多元,购买金器花费了30000多元,陪嫁物品支出8000多元。
法院审理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某主张的置办酒席费用20000元,属于当地习俗礼节性交往开支,不属于彩礼,故对杨某要求返还的上述费用,不予支持。朱某自行购买金器所花费用仍属于彩礼范畴,对于该笔款项其仍应予以返还。一审确定的彩礼数额为110088元有误,二审确认彩礼数额为90088元(100000元+10088元-20000元)。本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花费情况,本院酌定由朱某返还杨某6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