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进入概念分析论的第二章——“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
“演绎”解决资格的问题,有什么资格运用,涉及“阐明权限和合法要求的证明”,它的中介是想象力;“原理分析论”中的“原理”解决如何运用的问题 ,它的中介是时间图型。因此“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就是回答如下问题:这些纯粹知性概念或范畴有什么权利或资格可以运用到经验对象上。
第13小节题目为“一般先验演绎的原则”。
先验演绎是对概念能够先天地和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所作的解释,涉及合法性,涉及权利;经验性演绎则是一个概念通过经验和对经验的反思而获得的方式,它不涉及合法性,涉及使占有得以产生的事实。
康德想要表明,当涉及到一种权利问题时,不能用事实来搪塞,事实仅仅是经验的、偶然的。对于太阳晒石头热这个现象,休谟承认是个事实,但他不承认有因果性,而只是人的心理学上的习惯性联想;康德要考察的是认识本身,是一般认识具有的先验的结构,他超越于心理或生理的概念,反对把人的认识范畴解释为心理上、生理上的偶然结构。康德的“先天”没有“天生”的意思,我们中国人的思想很容易产生这种倾向,以为“先天”就是一生下来就有的生理上的机能,这将与康德的思想南辕北辙。哲学的术语一定要在哲学家、哲学思想的具体语境中解读,不能想当然带入自己的文化背景,这是我们哲学爱好者需要时刻警惕的。
洛克的推导只是对一种纯粹知识的占有所作的解释,“占有”并不是所有权,仅仅是对事实的承认;“所有权”才是法律上的认证。洛克把人的认识看成一种自然的东西,他抛开了人的主体性,把人看成一个被动的经验接收器,这是经验派的共同毛病,一切都被还原为自然之学,没有上升到认识论,上升到哲学。而“能动的主体性”正是康德思辨哲学的动人之处。
原则一:对作为感性形式的时间空间和作为知性概念的范畴只能做先验的演绎。
原则二:这种先验演绎具备绝对必要性。
为什么是先验对象而非先天对象?因为它要运用到经验材料上,运用于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内,它是有待经验对象来充实的对象。
康德所说的“客观性”,指的是一种先天客观性,可以理解为普遍必然性。不是指物自体的客观性,更不是唯物主义所讲的那种物质的客观性。这又是一个语词在不同语境下含义截然不同的例子。甚至唯物主义的“物质”与康德的“物自体”也不是一回事,唯物主义不会承认有“现象”和“物自体”的区分。
先验演绎将要表明:人在认识对象的时候,是主动地把客观对象建立起来的。
坚持先天演绎的绝对必要性,必须要回答“思维的主观条件怎么会有客观有效性,怎么会充当了一切对象知识的可能性条件?”
康德想要证明:这些直观对象如果没有范畴,就不能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而提供给我们,即使在直观中呈现出来,也不会具有客观性,不是我们的“对象”,因而不能被认识,而只不过是主观内心的一些直观表象的碎片。只要一个人坚持片面的经验论,他就会要么只相信自己的感性直观表象,即知觉和印象,那就要否定一切客观知识;要么坚持自己的感觉仍然是客观的知识,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那就是独断论。这两种归宿都是由于不承认人在感性直观之上还具有知性思维的能力而导致的。
康德批判经验派对因果律的通常解释,归纳法是经验派特别是唯物主义经验论最常使用的方法。但是即使你观察到再多的例子,也不可能因此就把因果律单独抽出来,扩展到那些你还没有经验到的事物身上去。因为归纳法永远是一种不完善的方法,它只能概括已经发生的事件,而不能预测尚未发生的事件。与此相反,因果律则具有一种强得多的普遍意义,一个具有科学头脑的人,决不可能想象任何一个事物是没有原因的,不管这个事物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要发生的。这样一种因果律是绝对不可能由归纳法产生出来的。从经验中推不出因果,因为从经验对象中抽象出来的不能证明它的先天必然性,所以将只有两种可能:因果律要么是完全先天地必然地建立在知性当中,要么就被当作休谟所说的单纯的幻相,应该整个地放弃。
在他看来,只有先天的法则才具有因果性这样的普遍必然性,这是任何后天的经验归纳都不可能做得到的。所以因果律必然属于知性的先天法则,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就只有把它“作为单纯的幻影而整个地放弃”。为什么要“整个地”放弃?因为在理性派看来,一条法则必须是无一例外的,只要有了一个例外,这条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就全面崩溃了。
因果律本身就意味着在事物之间的一种普遍必然的关系,在康德看来也就等于一种“客观的”关系,它使我们对这些现象的知识带上了“客观实在性”。而这种客观实在性恰好是建立在因果法则的“先天性”之上的。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先天地断言一切事物必然有它的原因和结果,所以这是一条普遍适用于任何可能经验对象的客观法则。⋯⋯所以如果我们要把因果律视为普遍必然的法则的话,它的根据决不能从后天经验中去找,而必须建立在先天的基础上,也就是必须把这条法则看作是超越于一切经验之上的。这就使作为先天法则的因果律具有一种“尊严”:在原因和结果的综合身上附有一种尊严,是根本不能用经验性的东西来表示的,结果应该不只是附加在原因上,而是通过原因建立起来、并从中产生出来的。这种尊严就是必然性的尊严,也就是没有任何现象可以违抗、可以例外的尊严。⋯⋯因果关系是一种内在的必然关系,而不是外在的偶然关系。外在的偶然关系是随时可以脱落的,内在必然的关系则是任何时候不可违背的。规则的这种严格普遍性也根本不是经验性规则的属性,后者通过归纳只能得到比较的普遍性,即广泛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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