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日,王先生向其好友周女士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应当于2021月2月2日偿还周女士借款10万元(因双方系较好的朋友关系,周女士免去了王先生借款期间的利息)。2021年2月3日,周女士却未收到王先生的10万元借款而后,周女士知晓吴先生还欠王先生15万元钱款,便问王先生能否要求吴先生先偿还10万元,然后王先生再将该10万元还给自己,但王先生对周女士的主张却不予理会。此时,周女士能否要求吴先生代王先生偿还10万元欠款?
【京广观点】
周女士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王先生对吴先生的债权,从而要求吴先生代王先生偿还10万元。
【京广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案中,周女士与王先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周女士借款十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当于2021年2月2日偿还该借款十万元,但当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到期时,周女士亦未收到王先生的还款。周女士在知晓王先生与吴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后,向王先生提议让吴先生先偿还10万元欠款,但王先生却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周女士到期债权实现。此时,周女士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王先生对吴先生的债权,但该债权应以10万元欠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