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哥随笔
吴子佑版权所有
十几年前有个老板承包工程,施工过程围墙倒塌,砸伤了几个人。他经人介绍找我处理这个案件。自那以后,这个老板每年中秋节都寄月饼给我,有时过年还寄礼品,令我难忘。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人一走,茶就凉,多数人,都是饮水解渴之后,便会弃井而去……
另一个老板,他家公司的展厅里陈列着两个名木摆件——这是老板从印度经海关运回广州的。我围着摆件端详,并打听价格。老板得知我对拜见感兴趣,当即叫员工把我端详的那一件打包装,让司机运到我家,分文不取。
若干年后,我在文德路闲逛,见到一个类似的摆件,标价是6位数。世界首先创造了光,然后万物显现。
还有一个老板,遇事不慌,性情随和,但一场接近千万元标的的官司令我如坐针毡:争议焦点是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装修,但装修后被告没有依约协助原告消防验收,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原告遂2009年5、6月撤出租赁房屋,但原告撤出后被告破锁出租原告租赁的房屋。原告起诉,被告反诉。一审只字不提原告对反诉抗辩“租金请求权时效为一年”。
二审认为:“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在一审法院开庭辩论终结后,才在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及代理词中提及租金时效为一年,故视为原告在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规定,一审期间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代理词的作用是将庭审过程中阐述的理由及庭审结束后补充的理由交给法庭,只要一审未判决,一审代理词就不能“故视为原告在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事实上有些法官为了尽快结束二审庭询,也告知律师提交代理词,真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七个“视为”,法官的任务是执行法律,是不能再创造一个“故视为”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文本承载着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作用,这个二审判决肯定是一个枉法裁判。
很庆幸这个老板没有责备我一句,反而认为我已花了接近1000小时,已尽心、尽力,时间是律师的最大成本,与计钟按摩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一个用手,一个用脑。这个睿智的老板还洞察到当下环境胜负除了律师的负责任之外,还有许多“其它因素”。
这些通情达理、有亲和力的客户,是律师的最大财富。
老板,中秋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