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虽然视觉、听觉、口语能力丧失,但是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是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能被称为限定责任能力或相对有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或相对责任能力,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故A、B项说法错误。
C项,完全无责任能力,是指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指严重的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人在熟睡状态下并没有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是此时没有启动发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熟睡的人完全有责任能力。熟睡中的行为因为是无意识的行为,所以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但是,丙在睡觉前的举动属于有意识的行为。此时应当意识到,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可能会压到婴儿,应该事先采取防范措施,将婴儿放在安全位置。丙事先没有做这些防范措施,存在过失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说法错误。
D项,醉酒的人分两种:第一种,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第二种,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D项表达的是生理性醉酒,完全有责任能力。丁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