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2
在明代地方国家权力结构中,省以下又是如何建置和运行的呢?下篇第四章,即该书第十六章,方先生就此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明朝建立以后,在对省级权力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对省级以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区划作了调整。将元朝的路、府、州、县四级,简化为府(或直隶州)、县(或属州)二级,形成了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地方行政系统。
府是省之下、辖若干县和属州的接近基层的行政单位,为法定的二级地方权力机关,按税粮的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县是明代的基层单位,也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也按税粮的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州分为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隶州直辖于布政司,管辖一县或数县,地位相当于府而低于府;属州则辖于府,地位相当于县而略高于县。府州县的长官是知府、知州和知县。
由于知府、知州、知县为牧民官,代表政府直接与民众接触,所以明政府对其非常重视。对于地方官中玩忽职守、克剥百姓者,明初多从重惩治,屡发禁令,不许地方官吏下乡扰民,如有犯者,许当地百姓械送京师处置。然而,制度是一回事,制度运行是另一回事。方先生又辩证地指出,随着明代官场风气的败坏,从上到下贪赃成风,这些禁令实际上多成空文。
接下来,作者从国家权力对地方控制力的角度,探讨了县的设置。他指出,明代县的增设,由两种因素推动,一是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二是原有的县级机关对边远地区缺乏控制力。前者是为了加强政府对人口和财富的控制;后者是为了加强政府对薄弱地区的管辖。明代大量新县的增设,主要属于后者。
这一章用了较大篇幅,讨论明代官的责任与吏的义务,以《到任须知》和《供保须知》两份明代的规范性文件为切入点,对明朝府州县的“亲民官”与“首领官”和“吏”,对他们的职责进行了全面分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官与吏的职责的繁复琐碎,可想而知。
然后,书中引入著名清官海瑞的《备忘集》,和并不著名的叶春及的《惠安政书》两种文献进行讨论,目的是为了更具体而微地探看,当时一批“亲民官”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来维护大明江山基石、来维护底层民众利益的。明朝的地方官中有不少像海瑞、叶春及一样尽心尽职,但不会太多。而正是这批人的存在,一度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当明最高统治者及上层社会日趋散漫松懈之时,明朝的根基仍然坚固;当然,明代国家权力的向社会底层伸展,同样是通过这批人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