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导论(二)
从法学产生到出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漫长时期里,法学领域是为剥削阶级所独占的。最早的法学是奴隶主阶级法学,以后又相继出现封建主阶级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剥削阶级法学反映剥削阶级法律思想,是为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历史唯物主义表明,当剥削阶级处于上升阶段时,他们的利益在客观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他们中的某些人有可能对某些法律现象作出符合科学的解释,他们的某些法律思想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为丰富和发展法律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剥削阶级所处的阶级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法学不敢也不可能科学地揭示和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而一门学科是否堪称科学,归根到底,要看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它所研究的对象的规律性。所以,从总体、根本上来说,剥削阶级的法学是不科学的,它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对立的。
19世纪4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出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它的出现,打破了几千年来剥削阶级对法学的垄断,使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一向重视法学。早在他们创立马克思主义时,就对法学领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运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了法律发展的全部历史,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法律文化遗产,剖析了当时的英、法等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揭露了剥削阶级法学反科学、反人民的本质,在此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发展史上第一次把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统一了起来,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