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树山案教训深刻,暴露出一些基层官员法纪意识淡漠,任性用权,妨碍司法公正。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的正义之士。打压举报人,是不利于反腐败斗争,恶化地方的政治生态环境,与党纪国法严重相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举报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首先要看其举报内容是否是真实的,那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举报不实并不等同于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举报人主观上是为了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客观上也存在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并且造成一定后果。但如果举报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只是举报内容事实有出入,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举报人举报官员涉嫌贪污受贿,这时就要由法定的调查主体即纪委监委进行调查,而在纪委监委对官员是否受贿未作出结论前,就以诬告陷害的罪名立案侦查对举报人进行抓捕,这不仅缺少证据支撑,在程序上也明显属于本末倒置。
因为依据《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