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婚姻制度,除了我们熟悉的“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我认为此法律对于现代婚姻法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尤其是第三条,所谓“贫贱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于情于理,男人都不应该在自己飞黄腾达之后,换掉相濡以沫的妻子。而当今社会,毫不客气的讲,这种渣男大有人在,那么西周这条法律确实是非常具有先见之明了。但是,如何把这个法律落实到现代,和《婚姻法》有效的结合起来,我不是法学出身,不敢妄言,但是可以具体商讨一二……
西周婚姻法“三不去”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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