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济的适用范围与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涵盖了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需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特别提醒: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作为医保基金的一部分,在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自付和自费费用后,该部分费用将不再计入家庭成员本次费用的个人自付、自费部分。
二、办理渠道与流程
(一)办理渠道
- 江苏医保云APP
-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二)办理流程
主账户人需确保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并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此基础上,主账户人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其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与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办理方式一:线上办理
通过江苏医保云APP自助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 下载江苏医保云APP并完成注册登录。
- 点击“我要办”模块下的“家庭共济”功能。
- 选择“共济账户绑定”,根据提示添加共济使用人(如需添加多人,可重复操作)。
- 设定授权时间(开始日期不得早于当前日期,终止日期不得与开始日期重复)。
- 家庭关系采用个人承诺制,请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确认后签字提交并保存,完成绑定工作。
- 办理完成后,可通过“家庭共济-共济账户授权记录查询”功能查询绑定情况,如需“解除绑定”,也可在此界面办理。
办理方式二:线下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线上办理不成功或无法办理的,主账户人可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材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三、注意事项
- 主账户人在设立家庭共济关系时,需提供准确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其中配偶唯一、父母限制数为2、子女数暂不限制。主账户人不可与配偶的父母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 主账户人医保待遇正常、家庭成员参保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并正常使用。
- 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 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强烈提醒:
本文来源于苏州医保、苏州发布,仅作记录自用,您办理之前请务必参照官方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