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认为自由是伦理之基础,如果没有自由,便无所谓道德。这使我对原东德士兵开枪打死翻越柏林墙的青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事进行了反思。
1991年9月,举世瞩目的柏林墙守卫案开庭宣判,东德士兵亨里奇因开枪击杀欲翻过柏林墙逃跑的青年克里斯,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亨里奇的律师辩称:亨里奇只是执行命令的人,没有选择的权利,错不在他。而法官却说:东德的法律是要卫士射杀翻越柏林墙的人,而亨里奇明明知道那些翻墙的人是无辜的,明知无辜却还射杀,这就是有罪。作为一名军人,不开枪是有罪的,但是开枪打不中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有良知的人,那个时候,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该承担的义务。
这个法官的论证及其结论谬矣!
其一,士兵亨里奇执行命令,这并不是他自己的意志。因此,开枪打人这个行为的主体也并非亨里奇,而是那位发出命令的军官。亨里奇的角色如同那支步枪。你总不能追究那支步枪的责任吧。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也应当是那个军官。这也如同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执行公务而导致的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如同民商法中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一样。
其二,法官也明了“东德的法律是要卫士射杀翻越柏林墙的人”。如此,亨里奇开枪打死克里斯的行为,客观上也是在执行法律。如同执行枪决命令的行刑队员,总不能要求行刑队员“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吧。
其三,亨里奇开枪时,固然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但他是不是犯了主观上不诚实的错,客观上违反了军纪呢?!战场上的双方士兵,他们任何一个都是无辜的,他们可以将枪口抬高一厘米吗?如果可以,追究他们的将会是叛国罪。如果可以,那为什么自古战争如此之多,却没有追究任何一个士兵在战场上开枪射杀对方士兵的罪行呢,即便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士兵也没有?如果可以,这个世界将不会有战争,世界会更美好,但,这不是美好的愿望,而是人性的幼稚。
士兵亨里奇在执行军官的命令,也是在执行东德这个国家/政府的法律(无论其善恶),其并无自由意志决定是否可以不开枪,也无自由意志决定将枪口抬高一厘米。故其不应以违背道德而被处罚之,更遑论违法犯罪。其固然可以违背军纪抬高枪口一厘米,但那更是不诚实的表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法律都不可以要求一个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应当开创教唆人类故意不诚实的先例。 士兵亨里奇处于现实与精神的两难境地之中。
处罚一个处于两难境地之人,人道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