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文,要求「给医保患者开自费药要先征得明确同意」。
”事实上,临床一直这么做的,开具自费药前要求向医保患者征求同意,“浙江某三甲医院精神科医生王元水(化名)提到,”自打有医保起,都会有这样一项流程。“
北京某三甲感染科医生李木(化名)提到,对住院患者会采取纸质告知的形式,”我们在常规谈话中会告知自费项目。因为自费药品比较贵,住院又采取预交的模式,如果没有提前告知,对病人来讲不公平,这好像医生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
在真实的就诊情况中,不同医院会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医院会要求医生取得书面的知情签字同意。广东某三甲医院妇科医生赵天(化名)提到,他会在病历本上写明因何种原因使用自费药物,并在就诊中对这一点强调,要求患者签字表示知情理解。
除了临床,全国性医保条例和地方性的管理办法均要求使用自费药品时,经主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此次深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改案,针对「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的;开具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开具自费药品的,应当取得患方明确同意」的说法并不新奇。
自费药,指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物。针对医保患者,医生会优先在医保范围内考虑药物。而选择自费药,则主要是从药物的可替代性和医保准入时间考虑,以满足临床治疗的不同需求。
但是,确认自费药有利于治疗,并做好知情同意,医生要做的远不仅是「告知」。
「医生没必要让患者一定用自费药,治疗与选择的权力是属于病人的。尽管自费药的初衷是为病人考虑,但需要讲究策略。如果把知情同意做得像推卸责任,这样对医患关系反而有所影响。」
王元水医生总结道:“征求自费药同意,一是看医生是否有足够能力做出有利于患者的方案;二是看医生是否全面考虑到患者的经济、态度、对疾病的理解等;三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互相信任。”
患者自身的经济水平、对医保不够全面的理解、对治疗效果预期的信息不对等,都会阻碍双方之间的沟通。在当下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当事态发展到医疗纠纷,需要双方举证说明时,医生容易面临口说无凭的尴尬处境。做好告知同意,也能便于解决纠纷。
那么,如何做好知情同意?从执行层面上考虑,书面形式仍是最可行的手段。“明确同意还是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要求患者在纸质材料上签字”,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毛云峰律师认为。
具体来说,毛云峰律师建议,「在纸质模板中,将诊疗方案、不使用医保范围内药物而用自费药的理由、可能的药物不良反应等写清楚,并通过沟通,让患者在表示知悉的情况下,对纸质文件进行签署。关于自费药的价格、用药或治疗的备选方案,也应给予全面告知。」
医院虽然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但由于医患关系的复杂性,用药建议仅由医生包办并不能规避法律风险。
「作为医生,一定要知道,患者有知情权,有选择权。患者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而不是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