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甲X、乙X因原审被认定敲诈勒索罪不服上诉。争议焦点在于罪名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
李建鹏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的第三年接手了这起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这是他执业以来承办的第300多个案件中的一个。他拥有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具有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14012xxxx。
接案后,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在罪名定性和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上存在问题。他认为甲X与乙X作为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的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
第一次阅卷时,李建鹏律师发现原审法院未能准确评价甲X与乙X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且部分合同款和款项在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比如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相应合同款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亦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李建鹏律师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他深入了解甲X与乙X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以及他们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情况。通过与相关人员沟通、查阅资料等方式,收集了大量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李建鹏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和法院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他详细分析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强调原审在罪名定性和证据认定上的错误。虽然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李建鹏律师并未放弃,坚持自己的辩护立场。
开庭当天,庭审焦点集中在罪名定性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上。李建鹏律师围绕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指出甲X与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而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下达后,李建鹏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