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回,继续聊一下让人容易混淆、令人头大的“执行术语”,今天粉墨登场的是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指的是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①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简单说,暂缓执行的期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②暂缓执行的效果只在于影响某项或某几项执行措施的暂时性停止,不影响执行案件的其他进展推进;③暂缓执行适用的是决定书,而且能作出决定的有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但是实际操作决定的还是执行机构,对于暂缓执行的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因不服执行行为引起的暂缓执行与否的决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议;不服因执行标的争议引起的暂缓执行与否的决定的,可以通过书面异议、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起诉处理;④暂缓执行需要申请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⑤恢复执行的前提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
暂缓执行的适用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干货来咯!总结:暂缓执行,即出现法定事由决定给执行措施按下暂停键,局部暂停,其他执行程序可以继续推进(说个大实话,一般也很难再推进)。法定事由总结起来就是俩大类型:①执行存在问题(不论是执行程序上的问题、执行依据的问题还是执行标的有问题)不能动。其实很好理解,三个字:怕出错!②人有问题(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可以抵销的债权债务,双方坐下来谈嘛,不能我执行你、你执行我,得不偿失;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申请人同意的,只要人点头,程序就暂停)。
建议大家和上篇中止执行一起对比学习,干货满满,再也不怕傻傻分不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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