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新手律师和我一样关于这些概念“傻傻分不清”呢?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晕晕晕......那就一次性将他们搞清楚,不再“傻傻分不清”,今天先从中止执行聊起。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①中止执行并无明确的期限限制,即实务中可以处于“中止”状态的时间没有限制,恢复的条件是“中止事由消失”;②中止执行涉及的是整个案件暂时性的停止执行(包括强制执行措施);③中止执行适用裁定书,对于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止执行的适用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if !supportLists]2、[endi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if !supportLists]3、[endi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总结:中止执行,即出现法定事由裁定给执行按下暂停键,而且是全案暂停,任何程序或实体操作都不得前进。法定的事由总结起来就是三大类型:①申请人同意(比如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中止执行);②执行的标的物有问题(东西不确定是被执行人的,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取措施,因为可能存在执行错误);③执行的双方主体有问题(比如说申请人死亡的,那这个债权属于谁还没确定,法院把财产执行回来给谁呢?)
所以大家只要记着中止事由三大类型,基本就能理解“中止执行”的立意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