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如今,创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是认缴,尤其是一些公司在成立后暂时不需要巨额的资本来维持运营的前提下,很多创业者仅实缴部分资本或者不缴,等到后面需要资本时再缴,这对于创业者来说是提供了一个资金筹集的缓冲期,也有利于创业者轻装上阵,更好地投入到创业项目中,但是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注册资本的期限一旦在注册公司的时候确认,且登记在工商局,那么等于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对外公示,如果在认缴期限到来前,还没有实缴,或者延长认缴期限,都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创业者千万别想当然,否则就会掉进坑里。
案例:小云在广东的某技术职业学校毕业,当年因为高考时身体不适未能考上一个本科学校,小云看到自己的哥哥小俊在大企业做技术工,工资收入不错,而且屡屡得奖,拿了不少奖金,于是也想去技术学校学门技术,上了学校后,他刻苦学习钻研,不断打磨自己的技术,不断参与各种实践,后面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次次都是冠军,后面直接参加省里和国家举办的比赛,每次都是前三名,在一次全国组织的比赛中他获得了冠军,回来后很多老板看上了这个人才都想招他到自己的公司,给的待遇非常丰厚,但是小云又听他的哥哥说在个人公司上班也就那样,没什么大的前途,不如我们自己出来创业,凭着自己的技术再找一个投资方一定能干一番事业出来,小云被他哥哥的一番言论打动,于是找来投资方王总前期注资一百万元,占股20%,小云和他哥哥认缴出资50万元,认缴期限为五年,各占股40%,这样下来就开始注册公司,准备大干一场。
五年时间很快过去了,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由于小云和他哥哥小俊一直都是在技术岗位从事技术研发类工作,对于公司管理方面几乎是零经验,加上两个人的性格不太善于与人沟通,导致公司在人事、营销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公司招不来好的人才,招来之后也不会好好用人,这样下来也只是两个人唱双簧,尤其是在营销方面,他们自己不会营销,后面找来了营销团队,但是却被营销团队骗走一批劳务费,这样的形势对这两个创业小白可谓非常不利,公司的营销环节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到资金流,也会造成供应商货款的拖欠,经二人统计,前前后后欠了十几家供应商五六百万的货款,这让二人压力很大,供应商在多次催促后发现二人不支付货款也逐渐没有了耐心,将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公司限期内支付货款,但是现实是公司确实无能为力,后来小云和哥哥小俊听财务公司的人说他们的认缴期限马上到了,如果到期了没有实缴,到时候债权人可以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二人想着这可怎么办?如何才能不被追加被执行人?财务公司的人告诉二人“你们可以延长认缴期限啊,可以再延长十年,这样就不会被追加了”,想想也是个办法,就委托财务公司的人办理,修改了公司章程又延长了认缴期限十年,办完之后,二人想着终于可以高枕无忧了,却没想到,债权人后面在执行的时候直接申请追加了二人为被执行人,理由是二人恶意延长认缴期限,属于逃避股东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人遂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法院驳回债权人追加执行的请求,但是法院则认为公司在被起诉并作出判决后,二人才变更认缴期限,属于恶意延长认缴期限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于是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最终二人也被列为被执行人,而因为二人资金有限,最终也被列入了失信名单,公司最终也宣告了破产,二人又走进了工厂开始了打工生活,还好二人手上的技术过硬,几年时间过去,债务已经还清,但是二人再去创业的想法从此也烟消云散了。
律师点评:创业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不仅仅是需要核心的技术,还要有优良的管理方法,高效的执行团队等等,本案中,小云刚出校园就想着创业,想着一口吃个胖子,但是创业之路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需要多种因素的集合,小云找到的财务公司更是不专业,想通过延长认缴期限的方式逃避债务,这是一种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方法,不仅让小云兄弟失去良好的信誉,更让小云兄弟背上了还债之路,我们说创业之初就应当规划好股权结构,同时注册资金的多少以及认缴期限要根据自身情况设定,而不是如本案当中,遇到问题之后再去恶意延长,这种做法无疑自掘坟墓,因此建议各位创业者在设定注册资金和认缴期限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万万不可夸大,认缴期限也不宜太短,可以给自己一个缓冲器,相反,如果你是债权人,应当关注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化,认缴期限的变化,股东的变化,这些都很有可能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实现。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