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刑事犯罪深度解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实务分析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群众健康与社会稳定,更是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据《人民法院报》2025年10月22日发布的司法审判数据:2025年1—9月,全国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案件672件,同比上升63.11%;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2719件,同比下降14.84%。结合案件走势及现行法律规定,本文对高发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全面解析。

罪名基本定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行为人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进行生产、销售,且该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性质

本罪属于危险犯,无需实际发生危害结果,只要食品存在致病风险即满足入罪条件;同时兼具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属性,危害后果或情节越严重,量刑越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1.入罪危险认定(第一条)

具备以下情形,直接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严重超标;

售卖病死、死因不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水产肉类制品;

销售国家因疾病防控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婴幼儿主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达标;

其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形。

2.严重危害认定(第二条)

造成轻伤、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是十人以上发生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该司法解释第三、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涉案金额、特别严重后果对应的加重处罚情形,司法机关将结合全案情节梯度量刑。

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

2.客观方面: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达标的食品,且具备致病危险。

3.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罪,包含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4.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继续生产、销售。

专项辩护核心要点

1.主观“明知”的认定

司法实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单独以口供定案,参照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通用规则综合判定。

1.无合理怀疑、受欺骗或基于亲友信任参与行为,可认定为不明知,不构成犯罪;

2.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无合法进货凭证、屡罚屡犯、来源可疑等情形,可依法推定行为人“明知”。

针对食用油(地沟油)类案件:无法查实油品来源,但明知来源可疑仍销售,且油品经鉴定不合格的,以本罪定罪。

法释〔2021〕24号第十条关于“明知”的认定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案,存在相反有效证据可推翻推定。

2.食品安全标准适用范围

本罪定罪依据仅限国内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仅作参考,不得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3.罪名竞合处理

1.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适用择一重罪处罚原则;

2.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经营工具,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件的,以此罪定罪;

3.使用过期原料、篡改食品日期、改换包装售卖过期食品,数罪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私设生猪屠宰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给畜禽使用违禁药品,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畜禽注水等行为引发食源性风险的,以本罪定罪,无风险但产品不合格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4.共同犯罪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本类犯罪,提供资金、场地、运输、原料、技术、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实质助力犯罪实施的,以共犯论处。

5.“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认定

这是本罪核心入罪要件,认定方式分为三类:

1.检验结论:以司法鉴定、官方检测报告为主要依据,污染物超标直接入罪;

2.专家意见:无法完成检测或结论模糊时,结合生产环境、原料等,参考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专业意见推定风险;

3.法定推定:售卖病死肉类、婴幼儿食品营养严重缺失等司法解释列明情形,无需鉴定直接入罪。

现行主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内食品安全判定以现行国标为核心,常用标准如下:

1.基础通用类

GB2761-2017(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7(污染物限量)、GB2763-2021(农药残留限量)、GB29921-2021(致病菌限量)。

2.食品添加剂类

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含后续增补内容)。

3.特殊膳食类

GB14880-2012(营养强化剂)、GB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4.产品及生产规范类

GB25190-2010(灭菌乳)、GB7100-2015(饼干)、GB14881-2013(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5.食品接触材料

GB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通用安全要求)。

6.检测方法

以GB5009系列标准为通用检测依据。

如需查询完整、最新国标,可登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http://www.cfsa.net.cn/)。

量刑标准

结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罪分三档量刑:

1.仅满足基础入罪条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后果特别严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食品类关联罪名对比与追诉规则

一.两大核心罪名区分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掺有此类原料仍销售,属于抽象危险犯,实施行为即构罪。违禁添加物质、地沟油、违禁兽药/农药、非法添加药品等,均在此列。“明知”认定规则同前文一致。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前文已详述,核心判定要点为食品存在致病风险。

二.立案追诉标准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只要存在掺入有毒有害原料、售卖问题食品、使用违禁药物养殖畜禽、加工销售地沟油、食品中检出有毒成分等行为,一律予以刑事追诉。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食品污染物超标、售卖病死肉类、违规经营禁售食品、婴幼儿食品不达标、滥用添加剂等,达到致病风险标准,予以刑事追诉。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兜底罪名)

上述行为未达到食品类犯罪入罪标准,但满足金额要求的,以此罪论处。

追诉门槛: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未销售货品货值15万元以上;已售金额×3+未售货值≥15万元。

认定范围: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违法层级划分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原则上直接刑事立案,情节显著轻微除外;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达到致病风险标准,追究刑责;

3.未达到食品类犯罪标准,但金额达标,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4.全部行为均未触及刑事立案标准的,按行政违法处理。

顾继贤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多年,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擅长案件证据梳理、法律适用精准解读,以专业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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