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如何保障,听我说一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
一、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退还
法律依据:1. 根据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缴存企业申请并公示,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
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还特别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二、 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建设单位替建筑施工企业垫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企业应返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取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利息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未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的,不予支持。山东高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492号认为:“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系自愿替建设单位垫付的,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并未约定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据此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建设单位怠于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义务,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四、 建设单位替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可作为已付工程款计算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231号认为:“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3年2月建设单位代建筑施工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义务,该付款使其相应义务免除,故应认定为已付款。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授权和追认并不影响该笔款项的性质,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其他直接分包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数额,故建筑施工企业关于该款项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五、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办理,读者如由相关因为,可留言咨询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