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说古代卖淫嫖娼包括包养,本身合法,如果不合法可能是因为双方的身份问题,即男方是不是官员,女方是不是乐户。

现代法律规定卖淫嫖娼不合法,专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是答应给钱没有结算,答买包没有买,也不影响卖淫嫖娼的构成,合不合法关键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是特定的。
现实司法实践中,次结、日结的性交易算是卖淫嫖娼;月结、季结、年结的性交易,如果中间有已婚人士,算是纪律问题、道德问题,如果都是未婚,算是婚恋行为。
定义中“特定”两个字值得深究,汉语词典“特定”有两个解释:
1、指具体的某一种或某一个;
2、特别指定,特别规定。
反义词是普遍、普通、一般。
包养被认为合法,一般是因为双方的关系是特定的。
孙雪娥如果生活在现今社会,只有张胜一个情人,并不是次结而是定时给钱,现今社会民间说法是包养,就不算卖淫;但是孙雪娥有两个情人,并分别按时给钱,算不算卖淫呢?如果孙雪娥有三个情人,三人为众,分别按时给钱就算卖淫吗?曾经有女明星被人称为公共情妇,多位官员情人,大部分情况不会给女明星现金,官员们多是给社会资源,给社会影响力。她们买官卖官,包揽工程,另案处理,性生活问题依然是纪律和道德问题,并没有牵扯到卖淫嫖娼。
另外举一个例子,被包养的女子当天不方便,但是包养人有需求,被包养的女子就找了自己闺蜜代替一天,闺蜜和包养人没有金钱或者物质关系,那么是包养呢还是卖淫嫖娼还是组织卖淫罪?
卖淫嫖娼现今这样的司法实践,使人们觉得有只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思,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还需法律学者今后找到更加科学的定义,当然也有法律学者建议性交易合法化。
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40个国家性交易不合法,包括中国大陆地区、韩国、日本、越南、泰国、阿富汗、伊拉克、阿尔巴尼亚、俄罗斯、乌克兰、古巴、乌干达等,但是各国禁止的方式相差很大,比如泰国,甚至是其支柱产业旅游业的重要部分,而在朝鲜、苏丹、伊朗、沙特阿拉伯等地区,性交易可能被判死刑;全世界大约有60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性交易合法,但是各国也有各国独特的管理措施;新西兰2003年通过法律让街头妓女合法化,为了保护残疾人的性权利,丹麦的残疾人嫖妓的开销全部由政府买单。
联合国在《联合国消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中规定,“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随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确认: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职业”的范围之内。由此联合国文件正式确立卖淫为应该保障的职业自由。该条约有十八0多个成员国,中国是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此外,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
其中法理的演化是性产业是否违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前法律保护的是妇女的贞洁权,现在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已经是全球的共识了,但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包不包括性交易权,在全球还有争议,特别是民众道德观念上的阻力。比如为什么包养不算卖淫嫖娼,法律上和有关机关一直没有明确的解释,网上有一些媒体人进行了解释,一听就是胡搅蛮缠,根本没有一点法理论述,让人觉得就是穷苦的人们只能负担得起次结、日结的性服务,因此成了受欺凌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