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二元权利结构(原文)

1、什么是数据产权的二元权利结构?
数据产权的二元权利结构是指数据源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这里提到的“用益权”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数据产权制度存在二元权利结构的需求,则缘于数据资产的特征。

数据的可加工性,决定着数据在利用过程中被不断地分拆和重组,甚至衍生出新的数据。从企业与用户的关系看,对于用户提供的原生数据,所有权归属于用户,企业如果只是进行清洗等劳动,并未形成新的数据,企业不能因其数据清洗劳动的投入而成为这些数据的所有权人。

但是,企业对于经用户授权使用的数据,投入智力劳动对这些数据进行重组、整合、统计、分析,衍生出新的数据,这些衍生的数据独立于原始数据,与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这些新数据的所有权不再属于用户,企业以其投入的智力劳动为代价,理应成为这些新数据的所有权人。

如果将用户在原生数据中的初始所有权与企业在数据资产中的后续权利进行分割与对立,不利于数据资产价值的实现。因为数据具有价值依存性的特征,用户的原生数据只有与企业的业务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作用和价值。此外,数据还具有的价值密度低的特征,数据的价值要通过大规模利用予以实现。

受这些数据特征的共同影响,在数据确权方面宜突出合作的思维,防止因所有权的对立或争议影响数据的流动与应用。数据的二元权利结构,能够契合数据资产的特征及其要求。

二元权利结构下,个人控制的是人格属性,企业控制的是财产属性。

企业拥有的“数据资产三种权利”可视为由数据所有权中分拆出的用益权,企业通过拥有数据用益权而实现对数据资源的一种控制(即企业控制的是数据用益权,这也是数据资源成为数据资产的条件之一),且该用益权是可转移的。

这种权利分拆行为,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然要求,实现了用户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提高了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了数据资源的经济功能,避免或降低数据资源的闲置或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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