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的二元权利结构探讨数据产权的二元权利结构涉及两个核心概念:数据源发者的所有权和数据处理者的用益权。
所谓用益权,指的是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结构的确立,源于数据资产独特的属性。数据资产的可塑性意味着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可以被不断分解、重组,甚至产生新的数据。在企业和用户的关系中,用户对自己提供的数据拥有所有权。如果企业仅对数据进行基础的清洗工作,并未创造出新的数据,那么企业并不能因此成为数据的所有者。然而,当企业对用户授权的数据进行深度的智力加工,如重组、整合、统计和分析,产生的数据与原始数据存在独立性和非直接对应性时,这些新生成的数据的所有权应归企业所有,作为其智力劳动的回报。将用户的初始所有权与企业后续的数据权利分开,可能会阻碍数据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数据的价值往往依赖于其与企业的业务结合,且数据的价值密度较低,需要大规模利用才能充分实现。鉴于数据资产的这些特性,数据确权时应强调合作而非对抗。二元权利结构恰好满足数据资产的需求,其中个人掌握的是人格属性,而企业则控制着财产属性。企业在数据资产三种权利中的用益权,可以看作是从数据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通过这种权利,企业能够控制数据资源,这也是数据成为资产的关键条件之一。用益权具有可转移性,这种权利的分割是市场资源配置的必然趋势,它协调了用户和企业的利益,提升了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减少了数据资源的闲置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