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是商业社会的通用语言,现代社会就是商业社会,一切都建立在商业基础上,逻辑的思维是相通的,作为一门讲求严谨的管理思路,很多时候用会计的思维来解读问题,往往会有顿悟之感。
实际控制是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一个主体,或者说法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者社会团体,甚至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对另一个主体形成了实际控制,从财务报表角度,这个主体就可以把被控制主体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被控制主体的其他股东只能享受其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资产、收益也就与其无关了,在报表上就是所谓的少数股东权益。
决定能否将被投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核心因素就是实际控制,这包括两层含义:实际+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界定还是很清晰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通常情况下判断控制的明显依据就是持股比例超过50%,但是基于财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股东持股比例、对董事会的影响及控制能力、对企业高级管理层的影响及重要协议的有关约定是认定实际控制的重要标谁。在实际操作中就更是千差万别,花样繁多。
2017年12月27日,中铝国际A股发行获得证监会批准,根据披露的报告,中铝国际将多家持股不足50%的公司纳入了合并范围,原因就在于对被投资的公司达到了实际控制。其中包括:
1.西安浩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另一股东持股80%;实际控制依据是章程规定中铝国际在股东会拥有70%表决权,且在董事会中委派了3名董事,占3/5。
2.盘县浩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另一股东持股70%。实际控制依据是章程规定中铝国际在股东会拥有70%表决权,且在董事会中委派了2名董事,占2/3。
3.贵州通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5%,另两名股东分别持股45%、10%。实际控制依据是中铝国际在股东会拥有67%表决权,且在董事会中委派了3名董事,占3/5。
理论上来讲,即使单独只持有较低的表决权,1/7或者1/9,甚至退居幕后,仍然可以通过与其他高层管理者的协议、扶植代理人等方法对一个机构实现实际控制,进而掌控这个机构的日常运营、人事、财物等等。
财务合并报表是基于企业法人实际控制范围所编制的,理论上反映了投资者也就是股东所拥有的资产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被誉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的出现极大降低了股东风险,刺激了投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提高了管理专业化水平和运营效率。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这种变化更进一步,股权更分散,经营权与所有权彻底分离,但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道德风险。作为最高权利机构的股东会并不参与日常经营,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对企业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股东所能得到的只是经过滤的、有限的、甚至是被扭曲的信息,公司成为高层管理者的敛财、满足私欲的工具,成为实际的实际控制人,所谓的股东,最终只能沦落为橡皮图章和举手表决器。
2018年1月10日21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