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4

卷4
苏: 因此, 如果 孩子们 从 一 开始 做游戏 起 就能 借助于 音乐 养成 遵守 法律 的 精神, 而这 种 守法 精神 又 反过来 反对 不法 的 娱乐, 那么 这种 守法 精神 就会 处处 支配 着 孩子们 的 行为, 使他 们 健康 成长。 一旦 国家 发生 什么 变革, 他们 就会 起 而 恢复 固有 的 秩序。
阿: 确实 是的。

这就是理智绝对化后成为教条了。城邦的正义基于时代背景所提出来的对于人自身的认识,以及置于城邦之中对于城邦的目的的设置。城邦的正义是实在的,具有经验考察为前置条件。而非普遍的或无条件的真理。苏格拉底为了正义的定义而发起正义的城邦的讨论。但是,苏格拉底认识到城邦的正义的这种条件的配置了么?还是说,他把这条件看作先天的或超越时代的总是如此这般的情况?后者可能性更大。这样,经验的东西就悄悄潜入苏格拉底的作为总是为真的命题里。

这点对于善的讨论没有影响。但对于苏的作为政治学教育学这些经验科学的思想里,产生错误的观点。
把一个经验命题混淆于恒真命题或先天命题。

这段原文的问题在于一种削足适履,或者说向下的路里始终需要落到实处的考虑里,对于所落到的作为实处的东西,对于人自身需要的认识,看作一个不变的恒常的东西。事实上,后者是一个应变元而非自变元。它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这里也有一条向上的路。

从音乐 游戏,转入法律的讨论。秉承同样的理念。苏格拉底把法律看作结果的东西,需要受到理念所规范的东西。理念或一种精神才是要点,如果离开理念,单纯考虑立法守法,是不中用的或舍本逐末。
在这里,苏格拉底时代的法制,和近代的法制之间做比较。近代具有宪法,下位法作为负责具体事务中的行为规范的东西,总是立足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的规范之下作出来的。可是古代缺乏这种宪法,?。如果在古代找这种宪法,那么可以归于苏格拉底的对于人自身的需要以及由此规定下来的建造城邦的目的的认知。这是时代背景下对于人性的洞见。
柏拉图晚年注重法律。如果把法律看作理念的实践所造就的东西,在一种伦理命题和实践或语言和意义的联系而言,这里存在一种向下落到实处的考量。在向下落到法律规则的践行里,要保证其本体或立意的理念的东西作为其目的的实现,就是说在结果上要求总是能够符合其目的的理念。这也可以看作理念的践行的下沉的一步。方法论在经验世界的实践。在这一步里,理想的城邦或正义的城邦就不像republic里其论述可以为错并不影响对于作为分析产物的分析命题的善的突出,而是对于作为分有善的善者的理想的城邦,它蕴含善而不紧紧蕴含善,而是作为经验科学的政治学需要指出这门科学中善作为伦理学的逻辑之外局限于政治学的相应特定逻辑。这时,法制是重要的。
但是,和理念的自上而下的践行区别,法制的问题在于自下而上能否溯源至善。理念中非实在的善,作为统一的诉求或意愿、一种有意识的存在,和落到的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之于实在的真的理念而言,还仅仅是一个必要而不满足条件。它还并不作为充分条件对于经验中的真和善作出承诺。两者之间还隔着一个可能出错的经验判断。后者是个经验问题而非先天命题。反过来,走自下而上的法制的路径,存在w说的伦理命题是不可说的、一切可以说清楚的东西都是不重要的、以及伦理命题才是重要的。这里存在和理念之于实践作为必要而不充分条件类似的情况。始终存在着断点或跳跃。w通过感觉表达式,或私人语言,在伦理命题而言,是指出了一种私人践行的空间而非作为可供交流的真理和知识?在实践领域,语言始终还是存在一种交流用途的用法,和作为信念用于践行的区分。苏格拉底指出来的仅仅是一个作为分析命题的理念,非实在的理念,而非一个满足的实在的绝对真理。而伦理命题区别于伦理学的逻辑,讨论的是实在的真理或理念。而作为着眼于真而言的命题作为合法的谈论而言,伦理命题的不可说,在于不满足于仅仅指出有根据地说作为一般原则,而是试图先验地讨论具体的真命题。要对于任何一个经验问题给出一个穷尽其经验性的先验的分析,这是不可能的。经验问题只能经验地来谈。对于经验的尊重,就在于方法论仅仅恪守一种一般原则或绝对原理,但是任何具体的方法的指出都还有置于经验的具体问题为轴心的考虑之下来产生出来。始终为经验在方法里留有一个逻辑空位。在这个位置上的东西不是代数命题中的x,它可疑是作为关于任何东西的谈论。在x的确定之先,一个函数就先确定给出来了。这里的情况反过来,是一个经验x作为考虑的问题或对象本身,整个认知是围绕这个x展开来的,那形式的函数式的东西或者说逻辑本身还是有待经验的考察而给出的东西。因此,这里不存在关于经验的刻画的先天逻辑。关于经验的认知的任何方法论,或者说苏格拉底的善,仅仅是一种并不对于实在的真理负责的不满足的或者说非实在的东西。而前者是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先天综合命题的东西。1+1=2,或2h2+o2=2h2o,这样的句子。是通过概念思维直接刻画关乎经验的本质的先验命题。它可以对经验负责。而善,还不能直接对于任何经验负责。它还仅仅在于指出一种有意识的眼光的需要,以及值得追求,指出一条上下而求索的路作为伦理学的逻辑。它可以看作是实在的伦理命题的先天条件。如果不存在善作为一种诉求和眼光的认知,伦理命题的受到考虑就是不可能的。伦理命题的存在由伦理学的逻辑所揭示出来,而伦理命题的内容,则要基于进一步的经验的分析去展开,它并非伦理学的逻辑所负责的内容。
联系种种分科的种种职业的伦理学,就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运动。但是,它们还并非是w所考虑的伦理学命题。它们还仅仅是目的在先的某种工具理性的运用。而伦理命题在于理性而非理智的唤起。

苏: 但是, 把这 些 规矩 订 成 法律 我 认为是 愚蠢 的。 因为, 仅仅 订 成 条款 写在 纸上, 这种 法律 是 得不到 遵守 的, 也是 不会 持久 的。
阿: 那么, 它们 怎么 才能 得到 遵守 呢?
苏: 阿 得 曼 托 斯 啊, 一个人 从小 所受 的 教育 把他 往 哪里 引导 却能 决定 他 后来 往 哪里 走。“ 同声相应, 同气相求”—— 事情 不 总是 这样 吗?

苏格拉底的讨论存在一个不变的东西:总是回到自身。这本体就是变化的东西的不变的原因。落到实践问题,就是伦理学的逻辑的善,在实践中的积极运用:促使人有意识地基于目的的东西去做,塑造文化。但是,从一种作为绝对原理的善如何落到文化制度的传统中的遵从规则上,这里存在跳跃。或者,在正义的城邦的讨论里,出发点是实在的诉求而非非实在的善,它怎么落到日常的遵从规则里?苏格拉底的方案是忽视作为组要遵从的规则的法律条文,而直接付诸于目的的认知而各自便宜见机行事。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理念要作为在先给出的东西,这么考虑才有意义。但是理念本身作为任何一个人的逻辑起点,又作为其知识的至高之处,它还是各个不同的。在未经审视之先,理念本身并非作为结果上确定的东西,反而是认识论上最远的最后的东西。它不能作为实践的起点。因而,做一种自身审视,这个思想或知识的探究的实践,才是苏格拉底的善的践行的本手。一条上下而求索的路,才是关乎善本身或理性本身的实践。但是,它不是经验的实践,不是作为伦理命题,而是作为一种先天的思辨的厘清,对于先天逻辑的探究,得到一些先天的分析命题的逻辑。

在这认识人自身的作为分析命题的先天逻辑的探究里,把它归于我,苏格拉底采取一种搁置经验方面的原因的考虑。从日常经验来看,苏格拉底就像一个鲁莽的智者。但是如果回到他所揭示或突出的关于人自身的知识而言,这种鲁莽就成为一种暂时必要的手段。关于法制,关于健康,种种事务中首先突出一种对于目的的明见而产生出来的理性的节制。这节制是基于理性而自觉产生的,而非基于理智的遵从规则。遵从规则基于一种看起来对于目的而言的不透明的性质,在苏格拉底看来,为一种对于结果和目的的东西的透明或规范性起作用的方法所取代。这样做的问题是这种目的的认知及其作用的某种私人性,缺乏认识论上的标准。从本体论出发的方法,对于认识论而言反而是不透明的。缺乏某种社会行动中的客观标准,而不可行。

苏格拉底关于智慧 勇敢 节制的划分,并且基于这划分并相辅相成产生正义。把三者落到三个角色里。这里具有一种人的异化。苏格拉底人为人本身就各各不同,但是不是现在心理学的性格的区别,而是一种有着上下高低之别的金银铜铁的区分。他的问题在于一种划分的绝对性。一个人可以对于理念不是特别在意或敏感,但是不在意不敏感并不意味他对于它们不可知。无知和不可知不同。前者基于学习和反思可以增进,后者则是如同绝缘体逻辑上不可能。对于前者知识在认识上是潜能的,后者这种潜能也不存在,是为不可能。这是把知识绝对化神秘化。是一种基于实在的生存诉求对于向下落到实处的人性固然的材料性支撑的考察上一种任意的塑造的观点。按后来笛卡尔仅仅把我思的存在归于我,苏格拉底在这里把一种归于我的有意识或自由的东西,僭越到了我之外的东西。笛卡尔把身体并不归于我。而这里的人性就生存诉求而言的那些产生生存诉求的内容那些生理性的对于观念的决定的部分,不当地接受由其产生出来的结果的生存诉求而又未加条件的约束地去变更了作为其原因的东西,这样达成的论证是非法的。这里呼唤的是非实在的理念,基于有根据的知识作为某种形式的东西对于欲望的辖制,而非削足适履地改造人性,把人性看作可以任意涂抹的白纸,从而把理念从非实在的善下降到实在的理念,使得它能够走通一条向下的路中虚构的地府之行。
人性一方面提出包括生存在内的诉求,另一方面,基于一种对于这诉求的透明或勾连,带来一种非法的理性,基于目的的满足去改造人性。如果审视诉求自身,其产生的原因,就是生理以及由其产生的心理上的欲望,其诉求作为目的的满足所需要的条件,在于指出一种方法作为需要和其实现之间的路径或台阶。这路径并不去改变起点和终点本身,而是基于某种形式:通过实践去创造出某些东西,这些东西能够满足需要。修改实践中作为前提的东西本身,它和产生需要作为其原因的东西是同一个东西的一体两面,是苏格拉底的阐述中的漏洞。如果正视这点,介入的是经验问题,而不再局限于本体论的理念。苏格拉底对于理念的阐述,是一种陈述多过论证。善最后作为人性固然中先天的部分,是自在的,而非实践的产物。只是基于善作为最大的知识问题的探究,认识到它,使得它从本体的无意识,日用而不知的偶然,进到作为知识而有意识存在。带来实践的自觉。而并非任何行为都可以看作实践,只有有意识地想和做才能称为实践。那些自相矛盾而注定做不到的想法的做,注定失败或不可能,称不上实践。但是唐吉可德式又是可爱的,就目的而言是实践。苏格拉底的republic则是巧妙地善作为最大的知识问题而言求知的实践。
苏格拉底通过这本书,把善还是正义的城邦看作是更高的目的?哪个蕴含更多的东西?他也许把善看作更高的,就善作为日喻中产生别的东西的原因而言,作为本体。以为正义的城邦只是基于善的认识之后必然的产物,善是正义的城邦的充分条件。但是事实上,善仅仅作为伦理学的逻辑,是一个分析命题。而正义的城邦则是蕴含善但是不限于善的东西。它还需要更多的细节,这些细节是一个综合判断,是个经验问题。苏格拉底在城邦的正义中种种谋划都是成问题的,或者说是相对的:局限于极端逼仄的生存背景之下造成单调的生存诉求,而舍弃任何更多需要的探究的可能。苏格拉底忽视了时代背景作为一个正义的城邦的规定或定义的经验的条件。回到正义的城邦这个问题,通过认识到时代背景中的人性现象这个经验条件,就可以看出它是蕴含善但是不至于善的综合命题。苏格拉底对于城邦的正义的阐述因而有其注定出错的一面,虽然这错误并不影响他对于善的阐述的成立。

就一种逻辑作为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从偶然的是者中分析出来的必然的组成而言,正义的城邦的论述只要满足作为分析命题的善的诉求,以及落到谋划中的方法论的存在而言,即使一个结果并非善者的例子,也蕴含了善。可以看作对于善作为善者的必要条件的揭示的论证:只要认识到善作为善者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作为分析命题。

苏格拉底在正义的城邦里的论述,处处体现或突出一种原则性。这与柏拉图的理念在先是吻合的。
只是要注意的是苏格拉底的理念作为先天原则,是非实在的。区别于经验世界中的实践。后者的目的是经验的。从数学对于自然科学的影响而言,数学命题可以作为任何经验科学命题的类的类而言,这里有着一种类似于理念的情况。但是数本身在未经论证之前,还并不能归于善或归于逻辑。苏格拉底举学习数学作为辩证法的训练的方法,联系后来弗雷格的工作,有着一种神来之笔。类比断言把物体看作感觉基于信念的产物。

勇敢在于怕什么,而惧怕的对象由智慧指出。这里,知识并非武士的功能。对于武士,怕的对象是教条式为哲人所规定的。类比语言游戏的理解中的情况,遵从规则时不作(伦理命题的)判断。

苏: 那么, 就 渴 而言, 我们 说 渴 是 灵魂 对 饮料 的 欲望, 这里 所 涉及 的 除了 饮料 而外, 我们 还 提到 过 什么 别的 没有? 我们有 没有 指明, 例如 渴望 得到 热 的 饮料 还是 得到 冷的 饮料, 多的 饮料 还是 少的 饮料, 一句话, 有没有 指明 渴望 得到 的 是什么 样 的 饮料 呢? 但是, 假设 渴 同时 伴有 热, 那么 欲望 便会 要求 冷的 饮料, 如果 渴 同时 伴有 冷, 那么 欲望 会 要求 热 的 饮料, 不 是吗? 如果 渴 的 程度 大, 所 要求 的 饮料 也 就多, 如果 渴 的 程度 小, 所 要求 的 饮料 也就 少, 不 是吗? 单纯 渴 本身 永远 不会 要求 任何 别的 东西, 所 要求 的 不外 是 得到 它 本性 所 要求 的 那 东西, 即 饮料 本身, 饥 对 食物 的 欲望 情况 也 如此。 不 是吗?
格: 是 这样。 每一种 欲望 本身 只要 求得 到自 己 本性 所要 求 得到 的 那种 东西。 特定 的 这种 欲望 才 要求 得到 特定 的 那种 东西。
苏: 这里 可能 会有 人 提出 反对 意见 说, 没有人 会 只要 求 饮料 而 不要 求好 的 饮料, 只要 求 食物 而 不要 求好 的 食物 的。 因为 所有 的 人都 是 想要 好东西 的。 因此, 既然 渴 是 欲望, 它 所 要求 的 就会 是 好的 饮料。 别的 欲望 也 同样。 对于 这种 反对 意见 我们 不能 粗心大意, 不要 让 人家 把 我们 搞 胡涂 了。
格: 反对 意见 看来 或许 有点 道理。
苏: 不过 我们 还是 应当 认为, 特定 性质 的 东西关系 着 特定 性质 的 相关者, 仅 本身 的 东西 关 系着 仅 本身 的 相关者。

这里开始,向下的路告一段落,转回向上的路,要把讨论从正义的城邦转回何为正义本身的考虑。这里展示了以大见小这种用法的具体的内涵。本体 本身在这里指出的是一种东西撇去个别的特殊而突出其作为类的东西的共性。从正义的城邦到正义的定义,就是这种对于前者作出一种共性的东西的分析,而得到的一个作为分析命题作为正义这个理念的定义。这里,特定 性质 的 东西和仅 本身 的 东西 的关系,是一个超出局限于城邦的正义和正义的定义的谈论的普遍逻辑。苏格拉底在这里使用了它,但是没有解释它。基于一种朴素的直觉,作为对前面欲望和特殊的欲望所相应的一般的满足和特殊的东西的满足这个基于经验的讨论的分析,指出其一般性原则,而引出了它。它事实上就是后面作为伦理学的逻辑的善这个理念,它作为自身好的东西。但是这里仅仅指出自身或本体的概念,还没有谈到好。这里是区别了本体论和认识论。为作为自身好的善的讨论做了一个铺垫。
可以把善看作正义的进一步就方法论而言的分析。从正义的城邦,基于一种谋划的具体内容的搁置而突出这种谋划本身的原理——理性对于欲望的统辖。这里,理性和城邦的诉求的洞见比较而言,前者是后者是的一个分析命题,形式的分析的产物。而从正义到善在认识论上的上升,是从理性 激情和欲望的里作为部分的理性对于别的部分的欲望和激情的统辖,进一步做搁置内容而留下形式的分析,得到的是一个任何多和一的关系中的共性的东西。它就是苏格拉底把善落到的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辩证法作为多和一的关系,作为勾连贯通多和一的梯子。
本体论在追求真理时,同时在远离此世的经验。但是,要从一个角度来看:本体论是从无到有的一步,是对于有意识地存在的唤起。只要认识到自身的不满足性或非实在性,就可以看到其作为分析命题的知识作为经验的认知的必要条件的一步。必要而不充分条件,是对于本体论所至的善的准确定位。

同一 事物 以 自己的 同一 部分 在 同一 事情 上 不能 同时 有 相反 的 行动。

引向一种整分关系的考虑。作为灵魂之内理性 激情和欲望的划分的方式的线索。这里有类比。类比之间相同的是划分的方式。

苏: 关于 这些 事例 人们 会有 什么 看法 呢? 岂不是 在那些 人的 灵魂 里 有两 个 不同 的 东西, 一个 叫 他们 饮 另一个 阻止 他们 饮, 而且 阻止 的 那个 东西 比 叫 他们 饮 的 那个 东西 力量大 吗?
格: 我也 这样 认为。
苏: 而且, 这种 行为 的 阻止 者, 如果 出来 阻止 的 话, 它是 根据 理智 考虑 出来 阻止 的, 而 牵引 者 则是 情感 和 疾病 使之 牵引 的。 不 是吗?
格: 显然 是的。
苏: 那么, 我们 很有 理由 假定, 它们 是 两个, 并且 彼此 不同。 一个 是 人们 用以 思考 推理 的, 可以 称之为 灵魂 的 理性 部分; 另一个 是 人们 用以 感觉 爱、 饿、 渴 等等 物欲 之 骚动 的, 可以 称之为 心灵 的 无理性无理性 部分 或 欲望 部分, 亦即 种种 满足 和 快乐 的 伙伴。

这里指出感官的欲望和理智之间作为一种可思的东西和可感的东西之间哪个作为本体的竞争里,前者才是。
随后处理激情在三者关系中的位置。

苏: 这个 故事 的 寓意 在于 告诉 人: 愤怒 有时 作为 欲望 之外 的 一个 东西 和 欲望 发生 冲突。
格: 是有 这个 意思。
苏: 我们 不是 还 看到 过 许多 这类 的 事例 吗: 当 一个 人的 欲望 在 力量 上 超过 了 他的 理智, 他 会 骂 自己, 对 自身 内 的 这种 力量 生气。 这时 在 这种 像 两个 政治派别 间的 斗争 中, 人的 激情 是 理智 的 盟友。 激情 参加 到 欲望 一边 去—— 虽然 理智 不同意 它 这样—— 反对 理智, 这种 事情 我 认为是 一种 你 大概 从来 不会 承认 曾经 在 你自己 身上 看到 出现 过 的, 我也 认为是 一种 不曾 在 别的 任何人 身上 看到 出现 过 的 事情。
格: 真的, 不曾 有过 的。

激情在实践中的作用是什么?作为理智的辅佐,是理智天然的盟友。为什么欲望不需要激情的辅佐就可以直接导致行动,而理智就不可以?日常有时也说欲望带来激情。两种激情如何界分?
可以把激情看作一种行动在身体和心理方面做的预备。行动和理念之间,做什么怎么做,什么时候做,什么时机或条件下做,之间还隔着进一步的条件的补充。而激情可以看作认知上判断条件完备,从而触发一种从可思世界的理念关联可感知世界中的行动。一种现实中真切和紧迫认知。欲望由于针对感官的欲望,自身就是感知世界的东西,因而其直接关联行动的冲动基于一种本能来达成。饥餐渴饮趋利避害时人可以不假思索做出来。而理性、理智则还需要落到地府之行中经验条件的考察,使得理念从目的诉求得以落到经验条件的东西上才算落到实处做出来。激情则只有在理智作为行动的必要条件,基于怎么做什么时机做落到实处时才作为一种可行的做得到的而非空想以及诉求作为当下真切可行的东西,而被唤起。这里有一种生命的真的判断或体验,随之所唤起的心理生理的准备。如同发动机的工作需要点火和适当的热机作为预备工作,而下坡时随着重力运动或随着惯性运动则不需要一种自主归于自身的机制的作用为条件。但是实践之为实践总是在于我的运转起到作用在其中作为第一因或内因。这里,需要激情对于理智的辅佐。
激情,在苏格拉底特指基于某种良知,某种伦理命题或理念所引发的践行的要求和冲动。至于欲望产生的冲动,并不称为激情。两者在冲动而言是相同的,但是引发它的原因的东西则区别。
从城邦的情况来看,从哲人王的一种理念,知识,要付诸城邦的实践,中间还需要护卫者的辅佐来实现。护卫者的职责在于基于一种并不要求基于根据辨别理念的真假,而是基于信念把理念看作真的之下,付诸行动把它做出来。类比语言游戏的理解环节,遵从规则时不作判断。对于执行者在一个分工协作的城邦里并不负有对于真假的判断持有根据的要求。那是对于护国者或哲人王的要求和职责。

苏: 再说, 假定 有 一个人 认为 自己 有错, 那么 这个 人 愈是 高贵 他对 自己 所 受到 的 饥、 寒 或 任何 其他诸如此类 的 别人 可能 加 诸 他的 苦楚—— 他 认为 这个 人的 做法 是 公正 的—— 就 愈 少 可能 感到 愤怒, 照 我的 说法 就是, 他的 情感 拒绝 被 激发 起来 反对 那个人。 我 这样 说 对吗?
格: 对的。
苏: 但是, 假如 一个人 认为 自己 受到了 不公正 的 待遇, 他 会 怎么样 呢? 他的 情感 会 激动 而 发怒, 加入 到 他 认为是 正义 的 那方 面 作战, 并且 还会 由于 受到 饥、 寒 以 及其他 诸如此类 的 苦楚, 而 更 坚决 地 争取 胜利, 他的 高贵 的 灵魂 不会 平静 下来, 直至 或者 杀死 对方 或 被 对方 杀死, 或者 直至 听到 理智 的 呼声 而 停战, 就 像狗 听到 牧人 的 禁约 声 而 停止 吠叫 一样。 是 这样 吧?

从这里可见,激情唤起在于主观对于正义或不义的判断,还并不要求考虑这种判断的根据,或者说不考虑这种判断的真假。
而对于正义与否的真假的考察,基于根据的指出,这不是激情的逻辑配置,而是实在的理念进一步走向上的路对于自身提出为真的要求时的逻辑配置。这时关乎的是善的引入。也是后面章节所要继续考察的内容。

随后的段落,从孩子的并不缺乏激情为例,指出激情不同于理性。区别在于理性源于真理,而激情源于作为信念而非知识或真理的理念。
从而通过激情和理性的区分,区分出来理念的存在和理念之为真的区别,指出理念的存在并非终点,对于理念而言还有一条向上求真的路,用真理和知识来重塑理念。而欲望对于理智的奴役在于理念之不存的情况。是最糟糕的。它带来的是主体的自身内部各个部分在整体上的协调统一的缺乏,在实践中的因果相继中,对于结果的善者的先天的诉求和结果的并非为善之间的不一致,造成实践中的这种结果对于预期的不一致,从而实践作为有意识的东西这个逻辑配置受到破坏。这是一种恶。它瓦解了实践的存在本身。
因而基于三者的主导,划分出了实践的三种层次。统一的不存在或实践的不可能或无意识、真还处于一种未经审视的偶然性之中或信念、以及基于根据为真的有意识或善的践行。

苏: 但是 我们 可别 忘了: 国家 的 正义 在于 三种 人 在 国 家里 各 做 各 的 事。
格: 我 认为 我们 没有 忘了。
苏: 因此 我们 必须 记住: 我们 每一 个人 如果 自身 内 的 各种 品质 在 自身 内 各 起 各 的 作用, 那 他 就 也是 正义 的, 即 也是 做 他 本分 的 事情 的。
格: 的 确, 我们 也 必须 记住 这一点。
苏: 理智 既然 是 智慧 的, 是 为整 个 心灵 的 利益 而 谋划 的, 还不 应该 由 它 起 领导 作用 吗? 激情 不应该 服从 它 和 协助 它 吗?
格: 无疑 应该 如此。

指出理智为整体负责,因而自然起到主导作用,赋予它这个位置。这里,前者是本体,后者则是基于认知或知识而有意识地引发相应的角色的安排。后者是一种决定,前者的认知构成的是一种判断。实践需要是认知和决断的配合。

苏: 那么, 这 两者 联合 一起 最好 地 保卫 着 整个 灵魂 和 身体 不让 它们 受到 外敌 的 侵犯, 一个 出谋划策, 一个 在 它的 领导 下 为 完成 它的 意图 而 奋勇 作战, 不是 这样 吗?
格: 是 这样。
苏: 因此 我 认为, 如果 一个 人的 激情 无论 在 快乐 还是 苦恼 中 都 保持 不忘 理智 所 教 给的 关于 什么 应当 惧怕 什么 不应 当 惧怕 的 信条, 那么 我们 就 因 他的 激情 部分 而 称 每个 这样 的 人为 勇敢 的 人。

信条。信念,教条。是一类的东西。是一种给出判断以及相应的决断但是并不考虑判断的根据的情况。

苏: 我们 也 因 每个人 身上 的 这个 起 领导 作 用的 和 教授 信条 的 小部分—— 它 也 被 假定 为是 这个 人 身上 的 懂得 这 三个 部分 各自 利益 也 懂得 这 三个 部分 共同 利益 的—— 而 称 他为 智慧 的。
格: 完全 对。
苏: 当 人的 这 三个 部分 彼此 友好 和谐, 理智 起 领导 作用, 激情 和 欲望 一致 赞成 由 它 领导 而 不 反叛, 这样 的 人 不是 有节制 的 人 吗?
格: 的 确, 无论 国家 的 还是 个人 的 节制 美德 正是 这样 的。

在这里,各安其位要求的是智慧和理性对于欲望和激情的驯服。什么可以称为驯服?这就要求智慧和理性本身作为欲望或需要诸多在一种整体审视的统一的存在诉求之下达成某个轴心的存在的统一,指出或洞见到这轴心的东西的存在。在这里,轴心的存在是基于多的整体审视的协调统一的要求的产物。类比算数或函数中的情况,整体的存在是基于多在一种整体统一的眼光和机能的作用的产物,之间起作用的是一种整体上在多之间的审慎权衡的机能,以及作出协调的逻辑机能,后者是先天的,由此产生出来的整体的一就其来由而言总是能够作为诸多的统一的轴心。在这里,智慧和理性本身是基于一的诉求和机能的产物,它能够事实上统率多仅仅在于它们的产生过程中的根据的充分性:或者说,那条向上的路所达成的理念反过来能够走通向下的路。一种理念落到了实处。也就是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在贯通中,使得理念为真,它就是理性对于欲望和激情的驯服的达成。驯服的达成在于激情和欲望在理性中得到了恰当的安排,既不放纵也不忽视无视,而是恰如其分地得到了善待。这种善待使得激情和欲望能够安于理性的统率。
但是,关于正义的讨论,还局限于结果给出来的理性对于欲望的统辖。而理性何以能够统辖欲望的根据,其对于智慧和理性本身的成因的分析,分析出来的那个我的统一的机能,在认知中起到的作用它作为知识的原因,所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作为整个系统运转起来的基底上承托其别的东西的东西,那正义的原因,是善。而正义的成因在卷四里还没有谈到。那是关于后续章节的工作。原因的原因,第一因。
从正义的城邦到正义的定义,是一种分析命题作为二阶概念的分析的指出。而从正义到正义的原因,指出来的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思辨中承载这个思辨中的推理的进展的根据的东西,它所基于的辩证法。从结果到原因的推进中,正义的城邦到正义的定义,是从实在的理念中分析出一种形式的理念作为非实在的或不满足的分析命题。而从正义到善的推进,则是任何非实在的理念之间的从概念到概念的思辨所赖于的根据或奠基的东西:作为辩证法的善。辩证法作为第一因。但是如果对善做一种承接的考察,它又分为一体两面:一面是作为先天诉求的统一的要求,然后是应这要求的实现指出辩证法的存在,这要求通过落到辩证法上指出一种方法论,指出一种落到实处的方法论。
在文本行到此处,还是基于一种要求提出正义的定义或要求。但是对于正义如何实现,理性如何能够统率欲望凭什么就能够统率起欲望来,在卷四里还没有展开讨论。可以把从城邦的正义到正义的定义看作剥洋葱里先剥开来的一层,从正义到善,则是认识论的向上之路的下一层的剥开。好在的是,善作为逻辑,处于一种逻辑负责照顾其自身,不再需要别的东西为它奠基的情况。因此,这个洋葱不是后退的递进中无穷而不可尽的情况。善作为第一因,就是这个序列中本体上最先而认识论中向上的路最后的一个。
republic总体的行文就是一条认识论中上升的路,从卷一的地府之行开始,以指出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为终点。认识论的终点就是本体论的起点。是实践之有意识地践行而言最初地要求的规定性的给出。给出来的是伦理学的逻辑,而非一个伦理命题的绝对真理。要求有根据地运思,讲理,以及在实在的理念而言,认识到自身的无知,以及指出一条认识人自身的路。跟着的就是理念在一条向上的路里能够走到那一步,直接决定了最后轮回的故事所隐喻的随后的践行,就是以它为起点的践行。轮回时选择一个生活模式的一刻,实践的起点,接续的就是上一辈子认识论所达到的最高点。它成为下一步实践的本体,起点所在。在这,走一条向上的路而非那一刻的选择才算要紧的。那个选择对于随后的践行时要紧的,但是它已经为之前认识论所达到的高度为自身的认知所决定了。追究其原因,本体所在,还在于在那条向上的路里走了多远。

苏: 例如 假设 要我 们 回答 一个 关于 正义 的 国家 和 一个 与 正义 国家 有同 样 先天 同样 教养 的 个人 的 问题, 即, 我们 是否 相信 这种 人—— 如果 把 金银财宝 交 给他 管 的 话—— 会 鲸吞 盗用 它们, 你 以 为有 谁 会 相信 这种 人 会 比 不 正义 的 人 更 像 干 这种 事 的 呢? 格: 没有人 会 这样 相信 的。
苏: 这样 的 人也 是 绝不会 渎神、 偷窃, 在 私人关系 中 出卖 朋友 在 政治生活 中 背叛 祖国 的 吧?
格: 决不 会的。
苏: 他也 是 无论如何 也不 会 不信 守 誓言 或 别的 协约 的。
格: 怎么 会呢?
苏: 这样 的 人 决不会 染上 通奸、 不尊敬 父母、 不履行 宗教 义务 的 罪恶 的, 尽管 有别 人犯 这种 罪恶。
格: 他们是 决不 会的。

关乎具体的行为判断,基于时代背景转入个人主义,社会诉求从肉身的生理的生存上升到了更进一步的人权天赋的自我定义,对于个体欲望更为尊重,这些信条或教条放到近代就有违政治正确的新标准了。人性在近代松弛舒展起来,得到更多的自我发展和满足。但是这是关乎时代背景下经验性的诉求的东西,并不触及分析命题的普遍原则胡绝对原理的善的存在,无损于善的阐述。

苏: 这 一切 的 原因 不是 在于, 他 心灵 的 各个 部分 各 起 各 的 作用, 领导 的 领导 着, 被 领导 的 被 领导 着 吗?
格: 正是 这样, 别 无 其他。
苏: 那么, 除了 能使 人和 国家 成为 正义 人和 正义 国家国家 的 这种 品质 之外 你 还要 寻找 什么 别的 作为 正义 吗?
格: 说真的, 我不 想 再找 了。
苏: 到此 我们 的 梦想 已经 实现 了; 而我 们 所作 的 推测[ 18]—— 在 我们 建立 这个 国家 之初 由于 某种 天意 我们 碰巧 就 已经 想到 它是 正义 的 根本 定义 了—— 到此 已经 得到 证实 了。
格: 的 的 确确。
苏: 因此 格 劳 孔, 木匠 做 木匠 的 事, 鞋匠 做 鞋匠 的 事, 其他 的 人也 都 这样, 各 起 各 的 天然 作用, 不起 别 种 人的 作用, 这种 正确 的 分工 乃是 正义 的 影子—— 这也 的 确 正 是它[ 19] 之所以 可用 的 原因 所在。
格: 显然 是的。

苏: 但是, 真实 的 正义 确是 如 我们 所 描述 的 这样 一种 东西。 然而 它不 是 关于 外在 的“ 各 做 各 的 事”, 而是 关于 内在 的, 即 关于 真正 本身, 真正 本身 的 事情。 这就是说, 正义 的 人 不许可 自己 灵魂 里 的 各个 部分 相互 干涉, 起 别的 部分 的 作用。 他 应当 安排 好 真正 自己的 事情, 首先 达到 自己 主宰 自己, 自身 内 秩序井然, 对 自己 友善。 当他 将 自己 心灵 的 这 三个 部分 合在 一起 加以 协调, 仿佛 将 高音、 低音、 中音 以及 其 间的 各 音阶 合在 一起 加以 协调 那样, 使 所有这些 部分 由 各自 分立 而 变成 一个 有节制 的 和 和谐 的 整体 时, 于是, 如果 有 必要 做 什么 事 的 话—— 无论 是在 挣钱、 照料 身体 方面, 还是 在某 种 政治 事务 或 私人 事务 方面—— 他 就会 做起 来; 并且 在做 所有这些 事情 过程中, 他 都 相信 并 称呼 凡 保持 和 符合 这种 和谐 状态 的 行为 是 正义 的 好的 行为, 指导 这种 和谐 状态 的 知识知识 是 智慧, 而 把 只 起 破坏 这种 状态 作用 的 行为 称作 不 正义 的 行为, 把 指导 不和谐 状态 的 意见 称作 愚昧无知。

这一段指出来灵魂的建设作为任何实在的理念的产生和对于某种功用性任务的认知的前提。只有理顺内部的种种思绪,做好对于外部性认知的内在的准备。
类比心理学中的心理建设。主观思维基于服从思维规律而能够做到对于客观思想的承接或达成。
一种运思的先天逻辑作为条件的指出。有意识地如此运思,才使得灵魂内部各个部分之间统一的可以预期或确保达成。

随后准备讨论正义的健康灵魂以及相应王政或贵族政治之外的另外不够好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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