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的确定性并没有给自己取得真实的东西,因为它的真理是共相;但它想要取得的是这一个。反之,知觉便把对它来说是存在者的那个东西当作普遍性的东西来对待。正像普遍性是知觉的一般原则一样,知觉中的直接互相区别的各环节也是如此:我是普遍的我,对象也是一个普遍的对象。那条普遍原则对我们来说是产生出来的,因此,我们对于知觉的接受就不再显现为如同对感性确定性的接受那样,而是一种必然的接受。在产生普遍性原则的同时形成了两个环节,它们在自己的现象上只是作为特例显示出来的;这两个环节,一个是指证的运动,另一个是同一个运动,不过是作为单纯的东西;前者是知觉,后者是对象。按本质说来,对象就是那本身就是运动的同一个东西,运动是两个环节的展开和区别开的过程,对象则是两个环节之被结合在一起。对我们而言,或自在地来说,作为原则的共相是知觉的本质,与这个抽象相比,那区别开来的两个方面,知觉者和被知觉者都是非本质的。那实际上,因为两者本身都是共相或本质,所以两者都是本质性的;不过,由于两者处于相互对立的联系中,所以在这种联系中,只可以有一方面是本质性的,在它们之间必须划分出本质的东西和非本质的东西的区别。那被规定为单纯的东西的一方即对象是本质,不管它是否被知觉都是无所谓的;但是知觉作为运动是不稳定的,它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它是非本质的。
这个对象现在必须得到更确切的规定,而这个规定必须根据已获致的结果做简短的发挥;更详细地发挥不属于这里的任务。既然对象的原则即共相在其单纯性里是一个被中介的原则,那么对象必须在自己身上把这一点作为它的本性表现出来;它由此而把自己显示为具有许多属性的事物。感性认知的丰富内容属于知觉,而不属于直接的确定性,在直接确定性里,丰富内容只是例示出来的东西;因为只有知觉才在自己的本质中具有否定性、区别或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