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8】《精神现象学》意识(18)20260830

据此,那曾经分割自为地存在和为他存在的最后一个“就此而言”,就完全撤销了。对象从一个而且是同一个角度看,毋宁说就是它自身的反面:它是自为的,就其是为他的而言;而它是为他的,就其是自为地而言。它是自为地是自身中反思的,是一;但是这种自为、自身反思、是一。是和它的反面、和为他存在处于统一之中,因而只是被建立为已经扬弃了的东西;或者说,这种自为存在正如那个曾经据说是唯一的非本质的东西、即与他者的关系一样,也是非本质的。

这样一来对象在它的纯粹规定性中。或在那些曾经应当构成其本质性的规定性中同样被扬弃了,正如它在它的感性存在中曾经成为了一个被扬弃的东西那样。从感性存在出发,对象成为了一个普遍的东西;但是这个共相由于它是从感性的东西走出来的,它就本质上受到感性的东西的制约,因此一般说来,它并不是真正自身等同的普遍性,而是受到某个对立面刺激的普遍性,因而这种普遍性就分化为个别性和普遍性、诸属性的“一”和自由散漫的质料的“也”这两端。这些纯粹的规定性似乎表达了本质性本身,但是它们却只是一种带有为他存在的自为存在;但由于这两种存在本质上都存在于一个统一体中,那么现在那无条件的绝对的普遍性就现成在手了,在这里意识才真正地进入了知性的王国。所以,感性的个别性虽然在直接确定性的辩证运动中消失了,成为了普遍性,但只是感性的普遍性。意谓已经消失,知觉就把对象如同它是自在的那样或者作为一般普遍的东西来接纳;因此个别性在知觉里作为真实的个别性、作为“一”的自在存在或是作为自我反思的存在而显露出来。但是它还是一个被制约的自为存在,在它旁边还出现了另一个自为存在,出现了一个与个别性相对立并受到个别性制约的普遍性;不过这矛盾着的两端不仅是彼此并列,而且是在一个统一体中;或者这样说也一样,这两端的共同的东西即自为存在一般是带有对立面的,这就是说它同时又不是一个自为存在。知觉的这种诡辩式图把这两个环节从它们的矛盾中拯救出来,试图通过作出两种看法的区别,通过“也”和“就此而言”把这两个环节坚持下来,并且最后想要通过区别开非本质的东西和它相对立的本质来抓住真理。不过这些解救办法并不能防止统握时的假象,毋宁正表明它自身的无效,而通过知觉的这种逻辑所想要获得的真实的东西则表明其自身即使从同一个角度看,也是那种相反的东西,据此也表明它在其本质中就具有无区别和无规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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