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防控系列之十——章程是个什么玩意儿? 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法理逻辑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逻辑关系探析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动着公司的有序运行与发展。深入剖析并掌握二者的逻辑关系,不仅有助于理解公司治理的法律本质,更能为优化公司治理实践提供实践指引。

1.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自治性法律渊源”具有规范属性

公司章程在法理学的框架下,展现出独特的双重属性,兼具“契约”与“组织规范”的特质。从契约性角度来看,它是基于股东合意而形成的文件,鲜明地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该规定明确赋予章程对公司内部关系的约定权,使得公司章程类似于“团体契约”,其效力来源于股东意思表示的合意。例如,在一些创业公司的章程中,股东们会就股权分配、决策机制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这些约定便是股东合意的体现。

而从组织法的性质和层面而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存续的“宪章”,对公司组织结构、权力分配等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其影响力超越了个体契约的范畴。它对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犹如公司内部的“立法”。

公司章程的效力并非毫无边界,它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前提。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对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就是通过制定法设定的底线,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家赋予公司在任意性规范范围内的自治空间。例如,在利润分配方式上,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按股权比例分配,或者根据对公司贡献程度进行分配等。当制定法未明确规定某些事项时,公司章程可作为补充性规则,填补公司治理的规范空白,也就是公司章程可以作为“补充性规范”。

2.公司章程公司治理权力分配的“法理框架”

公司章程通过文本条款构建起公司治理的权力结构,其权力配置的逻辑也随着时代发展发生转变。在传统模式下,章程强调股东所有权对公司的控制,遵循“资本多数决”的法理基础,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现代公司治理中,逐渐呈现出“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趋势。现代章程赋予董事会更多经营决策权,这一转变反映了 “专家治理” 与 “效率优先” 的法理导向。《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允许章程扩大董事会职权,使得董事会能够更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同时,公司章程通过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股东派生诉讼等条款,构建起权力制衡机制,将“分权制衡” 的公法法理引入私法领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了从“所有权中心”到“控制权制衡”的过渡。

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等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需遵循法理学中的“明确性原则”。只有将出资义务、忠实勤勉义务等具体化,才能减少治理纠纷。例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的忠实义务,包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具体情形。与此同时,章程常保留 “兜底条款”,如 “其他经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这体现了法律文本的 “开放性结构”。这种开放性为公司治理的动态调整预留了空间,使公司章程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

3.公司章程实施中的“规范实效”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是程序正义在公司治理中的具体体现。例如,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规定,确保了决策过程的公平、公正。如果违反章程程序,如未通知股东参会,可能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程序违法即实体无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决议效力的规定,就是对这一原则的法律支撑。

在追求程序正义的同时,章程内容也需符合实体正义。如果章程条款剥夺小股东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或“诚实信用”原则被认定无效,这是“实质法治”在公司治理中的要求。

当章程条款存在歧义时,司法实践需要运用法理学的解释技术。文义解释是最基础的方法,即按照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比如,对于章程中“重大资产处置” 的范围界定,首先从文字本身含义去理解。目的解释则结合公司设立目的、股东合意探究条款真意,如对“竞业禁止” 条款的扩张解释。体系解释要求将章程条款置于公司法整体框架中理解,避免与制定法冲突,确保公司章程的解释符合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4.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互动发展

传统法理学强调公司章程的“契约自由”,但在现代公司治理实践中,这一理念正发生转变。章程需要纳入社会责任(如环境、社会、治理)等要素。一些企业在章程中规定环保目标,承诺减少碳排放,或者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席位,保障职工权益。这些变化体现了“社会本位”对 “个人本位” 的修正,反映了法律价值从“效率优先”向“公平与效率兼顾” 的转变,也是从“形式自治”到“实质治理”的转型。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相关问题

公司章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宪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核心文件。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及效力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调整,特别是在出资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等领域。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的法律框架与核心要素

1)公司章程的法定制定主体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司章程作为"股东共同意思表示" 的本质属性,强调了全体股东参与制定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股东共同协商起草: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当反映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协商,特别是在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涉及股东核心利益的条款上,需达成一致意见。

②签名或盖章确认:《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这一规定不仅是公司章程生效的形式要件,也是股东对章程内容认可的直接体现。

③设立登记提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是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且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2)公司章程的必备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详细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这些事项构成了公司章程的基本框架,缺一不可。实务中,公司和股东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核心条款的制定:

①公司基本信息条款: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其中,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或 "有限公司" 字样;住所应当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表述,并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②注册资本与出资条款:这是新《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且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估价并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③合理设定出资期限:考虑到五年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应当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公司实际需求,在章程中约定具体的出资计划,避免因出资期限届满未缴足而承担法律责任。

④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评估作价的方式,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确保出资真实有效。

⑤股东权利与义务条款:除了法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权利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和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公司章程可以对查阅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作出约定。

⑥细化知情权行使程序:为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的具体申请程序、目的说明要求以及公司拒绝查阅的合理理由和程序。

⑦约定特殊股东权利:对于创始股东、战略投资者等特殊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认购权、分红权等特殊权利,但需注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⑧公司治理结构条款:这是公司章程的核心内容,应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了多项重要调整,

⑨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辞任后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⑩董事会职权与组成:《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列举了董事会的十项职权,并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其他职权;《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⑪监事会简化机制:《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为中小企业简化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设计

除了法定必备条款,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求,约定一系列任意性条款,以实现个性化治理。《公司法》在多个领域赋予了公司章程自主约定的空间,例如:

利润分配方式: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表决权行使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这为"同股不同权" 的设计提供了法律基础。

股权转让限制:第八十四条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法定规则的规定,例如可以约定更严格的转让程序或限制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

(1)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定程序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重大调整,《公司法》对修改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①董事会提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实践中,通常由董事会先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提出修改草案。

②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司章程修改的高度重视,确保修改内容符合大多数股东的意愿。

③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2)公司章程修改的常见情形与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实施后,以下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公司章程的修改:

出资制度调整:这是新《公司法》修订的重点,涉及几乎所有存量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内。

出资方式扩展: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将股权、债权纳入出资范围,若公司后续有此类出资安排,需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方式的变更,并对评估作价方式作出约定。

法定代表人制度变更:新《公司法》第十条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扩大到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并明确了辞任程序和新任确定期限。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新《公司法》在董事会、监事会设置方面提供了更多灵活性,例如允许设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以及对经理职权的重新定位。

经理职权约定:新《公司法》删除了对经理法定职权的列举,经理的职权仅来自"公司章程规定" 或 "董事会授权"。因此,章程应当明确经理的具体职权,或授权董事会决定经理职权范围。

(3)公司章程修改的实务风险与应对

制定公司章程应考虑程序合法性风险。公司章程修改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和表决程序,否则可能导致修改决议无效或被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制定公司章程应确保表决比例合规。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得低于法定比例。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尤其要注意计算表决权时的准确性。

制定公司章程应考虑内容合法性风险。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相关条款无效。例如,不得通过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第四十七条),或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第五十七条)。

制定公司章程应考虑登记备案风险。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十四条)。

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登记事项与章程的一致性。确保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章程文本与股东会通过的文本一致,避免因记载不一致产生法律纠纷。

3.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的特殊条款设计与创新

(1)ESG 理念融入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该规定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为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融入公司章程提供了法律基础。

(2)数字化治理条款创新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允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公司数字化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3)争议解决条款的优化

公司章程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对于及时化解公司内部纠纷至关重要。新《公司法》在股东诉讼、决议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章”,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核心文件,对公司的设立、运营及股东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要求。以下将详细梳理相关问题,并结合法律规定给出操作建议。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发起设立: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在制定章程时,需充分协商,就公司的基本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这些基本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意味着每个发起人都应积极参与章程的起草、讨论和完善过程,确保章程内容体现全体发起人的共同意愿。

(2)募集设立:若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在创立大会上,对公司章程进行审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章程才能生效。这一程序保障了认股人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使得章程能够反映更多股东的利益诉求。

2.公司章程的必备记载事项

(1)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准确反映公司的性质和业务特点,且不得与已注册公司重名。公司住所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的住所对于确定公司的法律管辖、通讯联络等至关重要。

经营范围:需明确公司所能从事的业务领域,且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司拟从事需要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如金融、医药等,在章程中应有所体现,并在取得相关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设立方式与资本

设立方式:章程需明确公司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不同的设立方式在设立程序、股东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明确设立方式有助于后续公司治理和运营。

注册资本与股份: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章程应载明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若公司发行类别股,还需明确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此外,要详细规定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等,确保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扩展,除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传统出资方式外,股权、债权等也可用于出资,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章程要明确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例如,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提前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明确表决方式,如一般事项和特别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等。

董事会:需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任职资格、选举方式等都应在章程中清晰界定,同时明确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职责范围,确保董事会能够有效履行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能。

监事会: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章程应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以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等。

(4)其他重要事项

法定代表人: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其人选和变更程序的明确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对外交往至关重要。

利润分配: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办法,明确利润分配的原则、顺序和方式。例如,是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还是根据其他约定方式分配,都应在章程中详细说明,以避免利润分配纠纷。

解散与清算:制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公司将进入解散程序,以及解散后的清算流程和责任承担等问题,确保公司在终止运营时能够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通知与公告:确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包括通知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方式、渠道和期限等,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公开透明。

3.制定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制定公司章程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可能导致章程部分条款无效,甚至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在涉及股东出资、公司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时,务必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制定。

制定公司章程应结合公司实际,不能简单照搬其他公司的章程模板,应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规划、股东结构等实际情况。例如,对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更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激励,可在章程中设置关于技术入股、员工股权激励等条款;对于家族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需要在章程中对家族成员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作出特殊安排,以保障家族对公司的控制和传承。

制定公司章程应保障股东参与。在章程制定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所有发起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鼓励他们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股东重大利益的条款,如股权结构、利润分配、表决权行使等,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确保章程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制定公司章程应具备前瞻性。章程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变化预留空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可能需要调整经营策略、变更股权结构、修改治理机制等。因此,在制定章程时,可设置一些灵活性条款,如对某些事项的决策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的调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便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

(1)修改的法定程序

董事会提议: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拟订具体的修改方案。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需求较为了解,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章程修改建议。董事会在提出修改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市场变化以及股东利益等因素,确保修改方案合理可行。

通知股东: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通知内容应包括修改的事项、原因和目的等,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准备意见。

股东大会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司章程修改的严格要求,旨在保障公司决策的稳定性和科学性,防止少数股东随意修改章程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要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对修改方案进行认真审议和表决。

审批与登记: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等,需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此外,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若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常见的修改情形及法律依据

①公司资本变动

增加资本:当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进行项目投资等需要增加资本时,需修改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增加资本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如由董事会制订增加资本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等。

减少资本:在公司出现资本过剩、亏损严重等情况时,可能需要减少资本。减少资本同样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等,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变化:随着公司的发展,可能需要调整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人数、任职资格或议事规则等。例如,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可能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为加强监督职能,可能调整监事会的组成结构。这些调整都需要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变更: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在章程中修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等相关条款,明确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和职责权限。

③股东权利义务变更

表决权调整:公司可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调整,如设置特殊表决权安排,赋予特定股东更多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需修改章程中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要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分红权变化:当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化时,如从按持股比例分红改为根据股东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分红,就需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办法的条款,明确新的分红原则和方式。

四、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发起协议)差异与关联

在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进程中,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发起协议)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尽管二者都致力于公司的有序构建与平稳运作,但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又紧密相连。透彻明晰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公司的规范治理、股东权益的维护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意义非凡。

1.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与形式

公司设立协议本质上属于合伙协议,是由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具有契约属性,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形成,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诉求,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只需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即可。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定性、要式性和公示性。它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且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要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查 。

(2)制定主体与程序

公司设立协议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订立,在制定过程中,发起人依据自身的意愿和协商结果确定协议内容,程序相对灵活,只需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因公司类型而异,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的则需经创立大会通过。并且,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程序,其内容也需符合法律要求。

(3)法律效力与期间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在公司设立阶段发挥作用,其效力仅及于参与订立协议的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后的其他主体,如债权人等通常不产生直接效力。一旦公司设立完成,若设立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与公司章程冲突,一般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贯穿公司整个存续期间,从公司成立直至公司终止。

(4)内容侧重点

公司设立协议着重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如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比例的确定、公司筹备事项及风险分担等。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公司能够顺利设立,明确发起人在设立阶段的责任和权益。

公司章程更侧重于公司成立后的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运营规则等宏观方面。它规定了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股东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与清算等内容,为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长期发展提供全面的指导和规范。

(5)变更程序

公司设立协议的变更相对较为灵活,只要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即可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但如果变更涉及影响其他方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可能仍需相关方同意。

公司章程的变更则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公司章程变更后,还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必要性与公示性

公司设立协议并非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在我国,除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设立并非必须签订设立协议。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记成立都必须提交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后具有公示效力,可对抗第三人;而公司设立协议仅在发起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对外公示。

2.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联系

(1)内容的传承与发展

公司章程通常以公司设立协议为基础进行制定,吸收了设立协议中的许多基本内容。例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事项,在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中都会有所体现。不过,公司章程并非对设立协议的简单照搬,而是在其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需求和法律规定,对这些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和完善。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些在设立协议中未详细规定或因公司发展需要变更的事项,也会在公司章程中得以体现和调整。

(2)目标的一致性

二者的目标高度一致,都是为了保障公司的顺利设立和有效运营。

公司设立协议通过明确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各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为公司的诞生奠定基础。

公司章程则在公司成立后,为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确保公司能够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方向持续发展。

(3)相辅相成的作用

公司设立协议在公司设立阶段发挥关键作用,解决了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如确定发起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出资安排、责任承担等。一旦公司成立,公司章程便成为公司运营的核心准则,对公司及所有利益相关方产生约束。在某些情况下,设立协议中未被公司章程否定的关于发起人内部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发起人之间仍然有效。例如,发起人之间关于出资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公司章程未对此作出不同规定,那么在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仍可依据设立协议追究其责任。

(4)条款的衔接与处理

为避免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在实践中,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实现二者条款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可以将设立协议中需对外公示或对公司长期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如股权转让限制、股东竞业禁止等,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与章程冲突时以章程为准”,这样在出现争议时,可以清晰地确定适用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公司成立后,如果需要调整股东间的特殊约定,一般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实现,以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同时,对于公司章程未细化的内部管理事项,如股东之间的沟通机制、某些特定事项的决策流程等,设立协议可以起到补充约定的作用。公司设立协议为公司的设立搭建框架,公司章程为公司的运营提供全面规范。无论是发起人还是公司的管理者,都应当重视这两份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诉求。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逻辑关系本质上是“规范建构”与“实践运作”的辩证统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法律蓝图”,将自治、制衡、正义等法理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体系;而公司治理则是章程规范在商业实践中的动态展开。

(王永刚,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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