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的重要性
作者: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齐斌
[内容提要] 《公司法》增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设立公司,不能搞什么标准章程、格式章程,章程应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每一个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立不同的章程。这是《公司法》为实现公司治理的真正自治性和自律性而给我们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重要举措,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形式来行使对公司有效的管理和安全的经营,严格规范地经营、管理公司。本文就《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公司治理 重要性
前 言
市场经济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契约社会,应当给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公司应当充分自律。纵观《公司法》,可以由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自律性约定的事项达29项之多。这就是《公司法》为实现公司治理的真正自治和自律,而给我们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重要举措,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形式来行使对公司有效的管理和安全的经营,严格规范地经营、管理公司。正象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所说:“以后设立公司,再也不能搞什么标准章程、格式章程。章程应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每一个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立不同的章程”
从《公司法》来看,在一个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是无庸置疑的,而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章程》对于保证交易安全的作用也必不可少。但是,《公司章程》对一个公司治理和经营的作用和影响到底有哪些?这需从《公司法》的整体来分析。
一、《公司章程》可以决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赋予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选择的自主性,既可以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经理担任。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外,还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构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公司章程还可以决定哪些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利于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进行各方面的约束和管理。
二、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事项,并可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转让、受让重大资产的决议主体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和对外投资事项是那些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头痛的事情,因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直接涉及公司的对外责任,并可能导致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害,并进而损害到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公司的管理权掌握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其它中小股东难以约束行使管理权之股东进行对外担保,所以,《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对该事项的自主管理原则,并适用了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决议主体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个规定是原来的《公司法》所没有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司成立时在其《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就以董事会的决议为准,如果在其《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时,就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准。这样就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定权。
2、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限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限额作出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在行使决议权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样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在对外担保事项作出限制性的约定,并且这种约定应当是强制性的,任何人包括提供担保方或接受担保方,都不得违反。
但是,《公司法》第16条同时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题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3、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时的决议权主体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公司章程可以就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事项的决定权归由股东大会行使。
三、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的分红、利润分配以及新增资本出资比例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和新增资本的出资比例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的这个规定实际上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分红比例和新增出资的认缴比例,而不一定必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认缴新增出资。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法》第167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法》的这个规定实际上赋予股份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利润的分配比例,而不一定必须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利润。
四、公司章程可决定股东、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的职权
1、关于股东职权
《公司法》第38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实际上赋予一个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职权,从而扩大或限制股东的权力。
2、关于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一个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或执行董事的职权,从而扩大或限制董事或执行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权力。
3、关于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实际上赋予一个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理的职权,从而扩大或限制经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权力。
五、公司章程可以决定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1、关于股东会的议事和表决规则
(1)公司章程可以决定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的这条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会议召开时的通知期限进行规定。
(2)公司章程可以决定股东会表决规则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表决权比例的约定权,也就是说,经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表决权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是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表决规则的重大突破。
(3)公司章程可以决定股东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赋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但是,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事项的表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个条款决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其它条件进行约定。
2、关于董事会
(1)公司章程可以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条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而原来的《公司法》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权交由董事会处理,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也是原《公司法》的条款,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灵活性和自主性的规定。
(3)公司章程可以决定董事的任期
《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这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的任期进行规定,体现了股东管理公司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六、公司章程可以决定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1、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法》以外的监事或监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实际上赋予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从而扩大监事的权力。
2、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119条第二款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两个条款都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3、公司章程可以有条件地决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两个条款实际上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在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前提下对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作出决定。
七、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股权和股份转让事项
1、公司章程可以决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能否转让股权、转让比例、转让时间等问题进行约定。
2、公司章程可以决定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其它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该条款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事宜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章程可决定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许多股东继承权的问题。《公司法》该条款在确认了股东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的同时,赋予了公司章程对此事项约定的决定权,体现了公司治理的自主权。
九、公司章程可以决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个条款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就公司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权制方式的规定。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一方面,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另一方面,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的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累积投票制最早起源于1870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我国最早引入累积投票制度是在2002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
简单地说,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例如: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准备选举9名董事,某股东持有该公司股票1股,则该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时的表决权票数是9票而不再是1票。在使用表决权时,股东可以将他持有的投票权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将票分散投给多人,所以叫“集中使用”。象刚才的例子,该股东可以给9名董事候选人每人投上1票,则9名董事候选人每人得1票;该股东也可以将9票全部投给1个候选人,则该董事候选人得9票。
关键是在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只能使用一次,而不能多次重复使用,这就给中小股东“集中优势兵力”,选出自己的董事、监事创造了可能。假如有1个大股东持有公司股票8股,需选举9名董事,则它的累计投票权票数就是72票,如果它将72票分散投给9名董事候选人,则每名候选人得8票。而小股东虽然只持有1股,但由于票数累积,他得到了9个投票权票数,如果他将9票累计投票权全部投给1名董事候选人的话,则该名董事候选人就得到了9票,9票多于8票,小股东投票的候选人一定能够当选。
十、公司章程的其它作用
1、公司章程可以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的送交期限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这个条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期限可以由公司章程决定。
2、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的解散条件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这个条款赋予公司章程具有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其它解散事由的决定权。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真正的“宪法”,是一个公司真正的灵魂所在,所以,制订好、修改好公司章程,对于一个公司经营管理的作用是相当大的。同样的,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交易各方充分了解对方公司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对于与公司经营和交易安全来说,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笔者建议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应当充分重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对公司真正的自治地位的规定内容,制定好公司章程,也建议社会交易主体在实施交易行为时必须事先了解对方公司的《公司章程》,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2022年10月12日
作者简介:
翁齐斌,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民建福建省委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民建福建省委法制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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