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那么多年,头一回遇上公司大裁员这种不幸的事儿,更不幸的是还裁到了自个儿头上。以前从来不知道《劳动法》是个什么鬼宝,就连劳动合同都没仔细翻完过。这回迫不得已把《劳动法》逐字逐句得研究了一番,还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国家为保护我们打工仔的合法权益,也真算是掏心掏肺了。这么多种情况下,职工被裁员,老板都是要给咱们赔钱的!擦亮眼睛一起来涨涨姿势吧。
下面我们就来一一细数下哪些情况下,老板是要为裁员的行为买单的。
1、未提前30日通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提前 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公司忽然决定要裁员,无论是否与劳动者说明裁员原因,只要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公司都需要赔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赔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员赔偿标准可分为以下三档:
1档、工作年限 < 6个月 : 0.5 个月(工资)
2档、6个月 < 工作年限 < 1年 : 1 个月(工资)
3档、1年 <= 工作年限 < 1年零6个月 :1 个月(工资)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最多赔偿12个月工资)。
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两倍赔偿标准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满足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第四十七条(也就是上面第2点)说到的赔付标准的两倍来赔偿。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辞退孕妇赔偿
对于孕期女职工,情况比较特殊,有必要另外说明下。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如果辞退了,除了满足上面第3点所说的两倍补偿外,还需要赔付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按如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5、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上赔偿还生效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已工作满1年,那么就相当于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长期的合同。所以,这种情况下,恭喜你,还是可以享受上面的赔偿的保护。
如果不满一年那么也别慌,这时候单位要付出的代价可就更大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睁大眼睛注意了,这里可是每月两倍哦。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简单总结为以下公式:
1)、1 个月 <= 工作年限 <1年 : 每月 2 倍(工资)
2)、工作年限 >= 1年:等效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总结
人生漫漫几十年的时间在工作,如果你一辈子都遇不上裁员这档子晦气事儿,那当然是极好的。但是,如果真遇上了,咱们有宝典在手,依然可以坦然面对。至少,不容易被忽悠,不容易吃闷亏。大胆亮出《劳动法》,告诉老板,我们可是有文化,有内涵,有见识的社会精英,可不是那么好忽悠的。老板霸道?没关系,随便搬出一条赔偿款都能吓他老人家一身冷汗。不得不感慨下,国家有时候还真是挺为咱们老百姓考虑的呢。
如果你还是没有记住,教你两个方法。
方法一 : 果断翻回去重新读;
方法二 : 果断收藏,随时翻出来直接用。
此处应有掌声。
说明:
1、本文参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文所述赔偿标准,都以劳动者本人无违反劳动法标准为前提假设。
3、如有解读错误,还望不吝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