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责任之网 激发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近期,中办、国办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正是将这一重要论断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的关键举措,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更加精细化、体系化的新阶段。

强化权责认知,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担当”的转变。《规定》系统覆盖了七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明确了各自的“责任田”。当务之急是深化学习宣传,确保每一位相关领导干部都能准确理解自身岗位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职责,清楚权力行使的边界与责任追究的红线。这需要将《规定》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常态化学习、专题研讨、案例教学等方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更重要的是,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到抓环保就是抓发展、保民生,自觉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全过程,变“要我做”为“我要做”,从源头上预防环境风险,实现发展与保护协同共进。

健全运行机制,实现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的跃升。 《规定》构建的责任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贵在协同联动,必须着力打通部门壁垒,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发挥“头雁效应”,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于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守土有责,也要加强沟通协作,避免责任落空或推诿扯皮。同时,要注重与现有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各项制度相互支撑、同向发力,形成治理合力。

严格考核问责,实现从“软约束”到“硬杠杠”的强化。奖惩分明是确保制度生命力的关键,《规定》既划出了追究责任的“高压线”,也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的容错纠错精神。落实这一要求,必须强化督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突出实绩导向。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敢于亮剑、严肃追责,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维护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反之,对勇于负责、善于作为、成效显著的干部,要给予激励和重用,树立鲜明导向。通过精准、规范、有力的问责与激励,促使领导干部时刻绷紧生态环境保护这根弦,慎用权、善用权,确保每一项决策、每一次审批、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期盼的务实行动。当下最重要的,就是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转化为履职尽责的自觉行动,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让制度长出锋利的“牙齿”。当每一级“一把手”都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责任人”,当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渗透到每一项决策、每一个项目、每一次监管之中,我们就能持续巩固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稳步迈向蓝天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宏伟目标,为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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