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是设立赔偿基金:
。。。相关法律规则的构建也十分遥远,通过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 人格以解决自动驾驶系统自主行为所致损害的法律责任 问题,现实意义不大。
因此,为有效保障受害人之利 益,分散加害人之风险,设立赔偿基金来解决这一问题 是一个较为妥当的措施。
同时,鉴于无人驾驶汽车带来 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科技发展风险,而科技进步所生 利益的既得者实为整个社会,由社会整体共同分担其风 险具有一定合理性。这也有利于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发 展,有利于社会进步。
具体设立方式、出资比例,作者就没有详细说了,所以也只是顺带一提吧。
结论:
首先,应当明确以人为因素参与与否作为认定赔 偿责任主体的依据之一。这一做法有利于首先厘清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产品责任主体谁应该成为赔偿责 任主体。其次,应当确立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的产品责 任主体地位。再次,应当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明确 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以便于认定产品责任主体。最 后,还应当设立赔偿基金,以应对依据现行法律规则无 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情形。这是在无人驾驶汽车相关 问题尚无统一定论的情况下,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比较恰当的路径。
通读之后总体来看,和其他文章差别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