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乘用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机动车抵押给债权人的,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让机动车抵押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就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如何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呢?
1.到哪儿办理抵押登记?
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的抵押登记,就是去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那个车辆管理所办理。
2.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需要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权人一个人不能单独申请。当然,抵押登记可以委托代办。
3.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给车辆管理所的材料包括:(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4.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车辆管理所都予以登记吗?
也不是都给予登记。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三)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5.给予抵押登记了,应该会拿到什么?
给予抵押登记了,拿回来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多了“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的“签注”。
6.办了抵押登记,会有什么法律效果?
除了抵押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外,还会有以下效果: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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