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辆小车转让给乙方,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乙已经支付了转让价款,小车已交付乙使用,但由于受购车指标限制,车辆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车主仍是甲方,此种情形下,如果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规定的社会背景是,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没有购车指标者不得购买机动车,很多有实际需要的人在没有购车指标的情况下通过私下交易购买机动车,但车辆管理部门不与过户登记,于是,导致卖方已将机动车交付买方占有和使用,但《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车主仍是卖方,事实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这种现象在未实行车辆限购政策的地区很少见,因车辆过户不受限制,买家在支付车款后,肯定会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甚至以办理过户手续为全额付款的对应条件。

       本条旨在规定登记车主与事实车主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本条的适用条件是:

        一是存在转让机动车权属的事实,转让方式包括买卖或其他方式。实务中如何举证证明?我想可能主要是权属转让合同,如买卖合同、抵债合同等,还有就是价款的支付凭证等。

        二是机动车已经交付受让人占有并使用。这可能无需举证,受让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就是证明。

        三是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形成登记车主和事实车主分离的状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车主仍是转让方即可证明,注意这里并不问未办理过户的原因,即无论何种原因未办理登记均可适用。

         四是受让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

          五是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务中如何举证?我想主要的证明应当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未报警私了,该如何举证?恐怕只能由法官根据调查得到的事实作出认定,或者由法院委托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符合上述条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而不论转让人在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一事实中是否存在过错,比如,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车辆无法过户。

        上述规定基于的法理有两个:

         第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登记,而不是权属登记,车辆未过户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转移。

          第二,根据机动车支配理论和运行利益理论,车辆在交付后,登记车主就不再享有该车辆的支配权,也不享有该车辆运行所产生的收益,换言之,车辆交付受让人后,受让人即可自由支配车辆,并获得车辆运行所产生的收益,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理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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