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齐国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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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随手采三株“野草”就获刑了?!
近日,源于《河南法制报》经“澎湃新闻”转载的这则新闻,立即引发巨大争议。
这条新闻是这样描述的,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当地司法部门认为,“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河南法制报的这条新闻也提到,这也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当然了,因为三株草而获刑三年的新闻一出,给秦某带来的可不只是思想震动,而是缓刑3年的惩罚,给周边群众和参与讨论的众多网友带来的也不仅是法治教育,还有对生态保护执法的质疑和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会越过法律红线的恐慌。
蕙兰(Cymbidium faberi Rolfe)是兰科兰属的地生草本,假鳞茎不明显,叶5-8枚,带形,直立性强,基部常对折而呈v形,叶脉透亮,边缘常有粗锯齿,花葶从叶丛基部最外面的叶腋抽出,近直立或稍外弯,总状花序,花苞片线状披针形,花常为浅黄绿色,唇瓣有紫红色斑,有香气,蒴果近狭椭圆形,长5-5.5厘米,宽约2厘米,花期3-5月。蕙兰产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尼泊尔、印度北部也有分布,生于海拔700-3000米的湿润但排水良好的透光处。蕙兰常作盆景观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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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心而论,这个案例不仅没有让公众感到深刻的“法治教育”,反而让人震惊又疑虑。
看了一下网友评论,更是“一边倒”的批评。有的说,看来以后每个人都得自学植物学了,起码得知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都有什么,长什么样,一定得牢记,还得时时关注更新,不然指不定什么时候就犯法了。有的说:“我的庄家地里全是草,我不认识。怎么办?除草剂都买好了不敢用。”有的说,李时珍尝百草,估计得判无期,神农尝百草,估计放在现在就是死刑了吧!还有的说,是啊,说好的国家重点保护,倒是好好保护啊,一个农民怎么会知道地头的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什么不标识出来?正如一位网友所言:“不用往下看评论就知道广大网民群众肯定不满意这种判罚的,如果真有错那也是政府的错,最起码宣传和监管都不到位,先撤几位相关部门的官员再说吧”。
确实,从既有的报道看,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还是常识性的道理,这个判决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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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类似案件在全国也并不是个例。正如之前天津大妈因为摆摊打气球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而被判刑三年,引发众人同情,引发我们同情的原因正在于秦某和大妈们的“无知”。事实上,蕙兰是不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哪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除非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个别爱好者,大部分普通民众同秦某一样,确实是分辨不出来的,更别提知道采摘会触犯法律甚至获刑了,更何况一个农民秦某?
中青报曹林在评论中谈到: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的新闻中,从后来当事人高价卖鸟看出,他是知道掏鸟窝掏的那些鸟是珍贵鸟类,而不是常人理解的那种掏鸟窝。还有几年前一个案例,几个民工翻墙偷葡萄,没想到偷的是科研用葡萄,价值昂贵――虽然偷时不知道葡萄是昂贵的科研葡萄,但葡萄是“受到保护的”,民工翻墙去偷,即使被索赔也不算冤。可长在农田野外、又无保护标识的野草,顺手摘了几株就被判刑,就违反常理了。要追究也先追究政府部门“保护不力”的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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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起案例,笔者感到,不仅要看到所直接暴露的问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监管责任不到位,而且更最紧要的是要看到问题背后的问题,那就是当地有关部门对于重点保护植物知识的普及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层面中,割裂了“普法过程”与“问责结果”之间的辩证关系,导致普法宣传教育存在“盲区”和“死角”。
事实上,通过个案的判决引起社会震动,让民众通过“杀鸡儆猴”式的法治教育来知法懂法,绝不是正确的普法方式。搞好普法宣传教育,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突出实践特色,解决具体问题,关键是要在实践过程上下功夫。只有关注过程,咬住过程,抓实过程,确保过程中每个要素环节都完整完好,才能有完美的结果。然而一些单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时,往往是只重视结果,不关注过程。抓过程往往是重两头轻中间、重规模轻效果、重突击轻经常,致使普法宣传教育不落实、半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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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一些单位之所以法治宣传教育不落实或者效果不好,甚至无效劳动,除指导思想不端正,政绩观不正确,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外,从认识方法上去分析,主要原因就是过程的实践效益观念不强。在认识过程上,只重视“飞跃性”、忽视“渐进性”,在实践过程中,只讲实践不讲效果,或者把结果和效果混为一谈,把对客观现实的描述、混同于主观见之客观的价值判断。
普法形式多样,用心方能有用。农民采3株“野草”获刑3年,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实则在情理之中,更是体现了人们法治精神在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进入“七五普法”第二年,我们能够利用的普法宣传形式有很多,无论是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还是网络媒体宣传,抑或者印发宣传册……都要注重把末端效果和过程质量相统一,依据法规抓落实,盯紧问题抓落实,咬住过程抓落实。如此这般,才得真正提高普法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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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起案件也让我们再次看到: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应该是当今中国社会中人们需要共同面对的困惑。找出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不仅对司法实践,而且对我国的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在我们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每一位法官都肩负着神圣的使命与责任, 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借用培根的一句话:“法官应当为作出公正的裁判准备一 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冈,填补崎岖,以铺平正义之道。”在构建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官应当为彻底解决纠纷准备 和创造一切条件,以铺平一条通往公平和正义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