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我光荣的成为了一名陪审员,同时也明白了自己肩上担负的责任,那是人民群众与法院之间的一座桥梁,是情与法的结合。
在年后开班不久我就接到了法院电话,需要我参加一起肇事案件。
开庭当天,我早早来到法庭,翻开卷宗,首先进入我眼帘的是被告的年龄,比我儿子小1岁,花一样的年纪,初入社会,咋就犯错了呢?母爱使然,一阵揪心的痛。
彭某,2004年出生,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暂时在家待业。有一天,他闲来无事,约了几个朋友喝酒,从傍晚喝到凌晨1点后才回家。早晨9点醒来后,彭某还有点醉眼朦胧,来到小区门口,发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停在路边,钥匙在车上没有拔下来,刚刚开始学车的彭某直接上了车,开到了顺河路,撞上了正常行驶的祖孙俩,随后又撞进了路边的一个饭店。彭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非常害怕,产生了轻生逃避的念头,从车里出来就跳进了河里,呛了一口水,感觉很难受,求生欲望随起,开始呼救。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把他和那祖孙俩送进了医院,彭某身体没啥大事,接着就出院了。那祖孙俩,奶奶在县医院住了一段时间,也出院了,孙子由于伤势严重,被转到了省医院,鉴定为重伤二级。虽然出院在家,但也还没有完全康复,还需要后期的治疗。祖孙俩作为受害方,把驾驶车辆的彭某、车主胡某及车主购买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随着法槌的敲响,审判长宣布开庭。确认完原、被告身份信息及法庭基本程序后,开始了原告的诉求。原告要求祖孙住院时所产生的费用需要被告三方赔偿,被告车主认为自己的车是在“被盗”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不应该由他负责。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一没有驾驶证,二是酒后驾驶,所以不在理赔的范围内。彭某否认了盗车的行为,他称自己在酒后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把肇事车辆当成了他妈妈的车,因为是同色。
法庭上,原、被告你一言我一语,各执一词。原告说车主没有尽到监管好自己财产的责任。车主说就离开车十几分钟。原告说车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在保险期限内,赔偿有关车造成损失的所有费用。保险公司说当时卖车险时,就告知了车主的免赔范围,车主并签字了。
到了合议时,我向审判长说出了我的想法:“审判长,彭某虽然已成年,但是初入社会,酒精的作用让他错认了车,对事情的预判及结果,没有正确而全面的思考,对法律更是无知,在这个事件中,他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主观意识上他不是故意的,能不能与他的父母商议,对原告积极赔偿并诚心道歉,恳请对方的谅解,然后从轻处罚,给彭某个机会,相信通过这件事,他一定会引以为戒,喝酒有度,做事想后果,回归社会,也会用行动去感恩父母,报效祖国”。
法律赋予法官和陪审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这种权力必须慎用。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如果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我的提议,我们合议庭反复讨论法律条款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让我明白: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柔性需要智慧去调和。
随后审判长又分别与原、被告家属进行沟通。双方都身为父母,又是善良的人,审判长在沟通中很顺利。彭某及其父母对这件事情向原告表达了诚恳的道歉,并积极主动赔偿。因此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并签署了谅解书。
尽管彭某得到了原告的谅解,但他触犯了法律,综合考虑,审判长给予彭某量刑,车主和保险公司也承担了他们需要承担的部分。
做为陪审员,自己的建议得到采纳,感到非常自豪,也充分体会到了法与情的和谐统一。祝福彭某能接受这次事件的教训,用青春拥抱未来,用法律指引方向,用行动报效社会。细节决定成败,祝愿所有人不要像事件中的车主那样粗枝大叶,随时随地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自己留遗憾,不给他人惹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