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54天《七法 第六》第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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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匿伤上威,奸吏伤官法,奸民伤俗教,贼盗伤国众。威伤,则重在下;法伤,则货上流;教伤,则从令者不辑;众伤,则百姓不安其居。重在下,则令不行;货上流,则官徒毁;从令者不辑,则百事无功;百姓不安其居,则轻民处而重民散;轻民处、重民散,则地不辟;地不辟,则六畜不育;六畜不育则国贫而用不足;国贫而用不足,则兵弱而士不厉;兵弱而士不厉,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故曰:常令不审,则百匿胜;官爵不审,则奸吏胜;符籍不审,则奸民胜;刑法不审,则盗贼胜。国之四经败,人君泄见危。人君泄,则言实之士不进;言实之士不进,则国之情伪不竭于上。
字词注释
[1]百匿:即众慝。言奸慝甚多,共持国柄,则上失其威,此谓君主左右的各种坏人、邪恶势力或罪恶。匿,与“慝(tè)”古通用。指奸邪,罪恶。上威:君主的威势。
[2]官法:国家的政策法令。
[3]俗教:风俗和教化。
[4]威伤:指君主威势受到伤害。
[5]货上流:行贿受贿,财富流向上层官吏手中。
[6]官徒毁:官吏道德堕落、朝廷风尚败坏。一说作“官德毁”。
[7]从令者:指臣民。辑:和睦顺从。
[8]轻民处:指从事工商业和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增多。重民散: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被迫离散。
[9]辟:开垦。
[10]兵弱:军队被削弱。士:战士。厉:猛烈,勇猛。一说张扬、强盛、振奋。
[11]常令:国家常法,即经常管用的法规,各种固定的法令。审:严密。
[12]胜:得胜,占优势。
[13]符籍:指通行凭证与户口名簿册。符,凭证。籍,指簿册。
[14]四经:指上文所述“常令”“官爵”“符籍”“刑法”这四种国家的根本制度。经,根本。败:遭到破坏。
[15]泄见危:此指权力分散。泄,发散,分散。一说通“媟”,不严肃,不重视,懈怠。见,同“现”。
[16]言实之士:说实话的人。进:进言。
[17]国之情伪不竭于上:国情的真假,君主就不能全部了解掌握。情伪,真假。指国家的真实情况。
译文参考
朝廷中的各种坏人、邪恶势力当政,就会损害君主的权威;奸官污吏掌权,就会破坏国家的法制律令;百姓中的奸邪小民得势,就会败坏风俗和教化;盗贼逞强,就会伤害国内民众的生命及财产利益。君主的权威受到损害,朝中大权就会下移而落入佞臣手中;国家的法制遭到破坏,财富就会通过贿赂往上流入奸吏手中,不良现象就会充斥朝廷;风俗教化遭到败坏,臣民就不会和睦相处、团结一致;国内民众被伤害,百姓就不能安居乐业。君威下移,大权旁落,君主政令就无法推行;财富上流,贿赂横行,官民道德和朝廷风尚就遭到败坏;臣民不能和睦相处、团结一致,任何事都会做不成;百姓得不到安居乐业,游走经商的人和无业游民就会增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就会被迫离散;末业游民增多、务本农民离散,土地就得不到开垦、耕种;土地无人种植,则六畜就不能繁育;六畜不得繁育,则国家贫困、财用不足;国家贫困、财用不足,则兵力薄弱、士气不振而军队衰弱;军队衰弱、将士不勇,就会战不能胜、守不能固;战不能胜、守不能固,国家就不能安定了。所以说,国家法规律令不严明,就会坏人当政、奸邪得势;所授官爵制度不严格,奸官污吏就会掌权擅政;符籍制度管理不严明,奸邪小民就会趁机得势;刑罚法律执行不严格,盗贼就会逞强。国家的四种根本制度:常令、官爵、符籍、刑法都遭到破坏,君主的权力将分散,若不加重视、严肃处理,政权就会出现危机。君权分散,忠诚正直、敢说真话的人就不能进谏;忠诚正直之臣及敢说真话的人不肯进谏,国家的真实情况君主就无法完全掌握。
核心内容解读
本段探讨四种对于严重威胁和伤害国家的问题,威伤、法伤、教伤和众伤,意思是君主权威被破坏,国家法制被损坏,官民道德和朝廷风尚被败坏和百姓民众被伤害。这四个问题之所以严重,是因为破坏了国家的四种根本制度“常令、官爵、符籍和刑法”。
这四种根本制度关系着国家组织结构的四个重要层次,主政君主、官吏人员、普通百姓和盗贼之流。
文中观点认为,核心的问题是因为这“四伤”分散了君主的权力集中。“常令不审,则百匿胜”,国家法规律令不严明,就会坏人当政、奸邪得势,君主的国家管理大权就会旁落。“官爵不审,则奸吏胜”,所授官爵制度不严格,奸官污吏就会掌权擅政,国家行政事务无法正常执行,朝廷风尚败坏。“符籍不审,则奸民胜”,符籍制度管理不严明,奸邪小民就会趁机得势;“刑法不审,则盗贼胜”
,刑罚法律执行不严格,盗贼就会逞强。这种情况下,国家政令不通、财富不足、军队衰弱、百姓无法安居乐业。
本文中核心观点是相信权力分散就会导致君令不彰,国政懈怠,保证权力集中到君主手中至关重要。纵观历史发展,可以看出,愈到后代君权愈集中。明代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更索性废除了丞相,把君权推至历史高点,使明朝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专制的时代。虽然此举有利政府施政,有利于国家统一,却有违分工论的原则,因为只有不断分工,才有利于专业化的进行,施政才更有效率。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大多数都强调权力集中的好处,而《管子》一书正是大力提倡君主集中论的代表作。
当然,传统文化对法的要求,不过是希望执政者自律,法令并不能有效限制执政者,此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很大的差异。历史经验证明了权力使人腐化的铁律,正如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而限制绝对的权力在传统文化中往往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认识古今之别,不断反思,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贼”与“盗”、“贼盗”与“盗贼”的区别
所谓“贼”,《老子》中所载“无有所济,必有所伤,贼害人民,残荒田亩”之语。此处的“贼”是动词,即杀、暗杀之意。《左传》宣公二年“宣子骤谏,公患之,使鉏麑贼之。”此处的“贼”是动词,为伤害之意。“贼”的名词词源则见于《老子》下篇,“民之难治,以其智多,多智巧诈,故难治也,故以智治国,国之贼;智犹治也,以智而治国,所以谓之贼者……故曰:以智治国,国之贼也。”这里出现的三处“贼”,词性词义相同,均为名词,即危害者、敌人之意。《左传》隐公十一年十一月“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寪氏”。这里的“贼”仍为名词,意即强盗、杀手之意。《论语》中有孔子斥责原壤“幼而不孙弟,长而无述焉,老而不死,是为贼”之语,此处的“贼”仍是名词,指害人者、祸害。不难看出,“贼”在春秋时期即兼备名词、动词之意,但到了战国时期,“贼”的动词性逐渐消失,其名词义保留至今。中古以降的文本中“贼”基本为名词,偶见形容词。例如胶西王刘端“为人贼戾”,“董卓狼戾贼忍”,这里两处“贼”都是形容词,为残忍之意。
所谓“盗”,在上古文献《老子》中有“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贪者竟趣,穿窬探箧,没命而盗”,这里的两处“盗”均为动词,为偷窃之意。《论语》则有“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之语,此处的“盗”,毫无疑问为名词,即强盗之意。源自《韩非子》的《智子疑邻》故事中有“其子曰,不筑必将有盗……此夕盗至,故大亡也”。这里两处“盗”也均为名词,为强盗、窃贼之意。中古以降,“盗”名词和动词义兼有。例如刘邦、萧何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此处“盗”包含抢劫之意,词义为动词。清前期成书的《明史纪事本末》中有《平山东盗》《平浙闽盗》《平郧阳盗》等卷,这里的“盗”均为名词,即强盗、土匪之意。“盗”亦偶见其他词义,如“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此处“盗”为副词,即暗中、偷偷地、私自之意。
所谓“盗贼”,《老子》中有“民多智慧则巧伪生,巧伪生则邪事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这里的“盗贼”是指实施抢劫、盗窃等恶性犯罪行为的人员。再看《左传》中“贼”“盗”并用的语句,“作誓命曰:毁则为贼,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和“其人则盗贼也”。“毁则为贼”的“贼”,词性为名词,当解读为坏人、似不应释读为罪犯。“窃贿为盗”,孔颖达释为“窃人财贿谓之为盗”,很显然,孔颖达将“盗”释作名词。“盗器为奸”的“盗”则是动词,即偷窃之意。而“其人则盗贼也”中的“盗贼”,则为暴力犯罪者之意。同理,《管子》中亦有“常令不审则百匿胜、官爵不审则奸吏胜、符籍不审则奸民胜、刑法不审则盗贼胜”。此处的“盗贼”依然是抢劫、盗窃犯罪之意。
所谓“贼盗”,《管子》有“奸吏伤官法、奸民伤俗教、贼盗伤国众”之语,《汉书》则载“游徼徼循禁贼盗”,《后汉书》有“三公不与贼盗”之论。这里的“贼盗”只是泛指的犯罪人员,而与具体犯罪行为无关。再看《宋书》中“盗贼”与“贼盗”并见的史料:“氐奴既怀恚忿,因聚党为盗贼……罗令是使君腹心,而卿犹有作贼盗不止者,一旦发露,则为祸不测。”这里的“盗贼”,指暴力抢劫犯罪团伙,而“贼盗”则是各类犯罪行为的总称。唐初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言:“史记魏文侯名都,师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故“贼”与“盗”在法律文书中,无论所表述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主体,均不相同。
综上所述,在古代律文和政书中的“贼盗”“盗贼”不应视为同义词。从词的构成而言,“贼盗”应是并列词组,“贼”与“盗”二者是近义词,故从词义而言,不存在修饰关系,即广义地涵盖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盗贼”则应偏正词组,以“盗”修饰和限定“贼”,“盗”是指其具体的犯罪行为,“贼”则是实施犯罪的主体。“盗贼”专指实施抢劫、盗窃行为的不法之徒。如果用现代汉语表述,大略为抢劫犯、盗窃犯之意。
参考资料
《晚明江南社会治安研究》,吕杨,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年11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