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是个体从社会习得的语言

涂尔干《自杀论》批判以个体心理学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以阐述社会与个体之关系,即——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因此涂尔干不讨论具体的自杀事件。因为个人自杀事件属于个人层次,而群体自杀率则属于社会层次。社会学无意于探求导致个人自杀事件的具体原因,只是把群体自杀率达到这一社会层次上的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从而避开心理学的解释。涂尔干将其分为4类。

“自杀”是个体从社会习得的语言


一、利己型自杀

群体整合(家庭与政治生活)与利己型自杀率呈反向相关。整合性强的群体对个人起到支持性作用,是遏制其成员自杀倾向的重要社会因素,相反,涣散的群体使成员受挫折时得不到支持,容易实现自杀倾向。而个人主义和利己心态对群体整合起到削弱的作用。

整合性强的社会群体通过共同的规范和强有力的权威控制着成员的思想行为,使成员完全归属于群体。在个人遇到挫折时,可以得到群体的保护和支持。因此群体的整合是遏制成员自杀倾向的社会因素。相反,个人主义的兴起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削弱了群体对个人的约束和控制,降低了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松弛了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很容易陷入沮丧、绝望而难以自拔,进而采取自杀以求解脱。

二、利他型自杀

自杀并非均出于利己考虑,有些自杀恰恰是利他精神的表现形式,如义务性自杀和负疚性自杀。社会整合过于强烈之时,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压抑,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期待完全服从群体的需要和利益。义务性自杀,即群体强加给个人的义务,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负疚性自杀,即执行者对群体和任务的认同十分强烈,完全献身于群体,服从群体,为了群体利益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如武士之剖腹。如果说利已型自杀的原因是社会整合程度不足,那么利他型自杀的原因是社会过度整合。

三、失范型自杀

社会道德规范的调节可以遏制人的欲望,打消不切实际的幻想,并提供生活目标和人生意义。而社会急剧变化时,原有规范的约束骤然松弛,势必导致欲望的膨胀,受挫感乃至生活意义的丧失,从而使一些人走上自杀之路以求解脱。社会道德规范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给社会成员指明生活方向,因此,一旦规范松弛就意味着削弱了对个人欲望的限制,就会导致欲望的膨胀。不切实际的欲望得不到满足,经常遭受失望和挫折的打击,生活也丧失了目的和意义,人们心中充满了悲观和否定情绪,无法面对各种失望和挫折的打击,会倾向于自杀。

四、宿命型自杀

如果规范的约束成为一种负担和压抑,言行举止都受到限制,人生也即涂上一层宿命色彩。如离婚率对女子自杀率的影响。正如利已型和利他型自杀率可以由社会整合不足或过度来解释一样,失范型和宿命型自杀率可以由规范过宽或过严来解释。失范状态导致自杀率上升并不意味着任何规范对人的约束均能遏制自杀倾向。约束与被约束着的需求应当一致,超过了限度,规范约束会变成一种压抑,从而导致宿命型自杀率的上升。


《自杀论》的研究对象是自杀率的变化,采用的方法是统计学,是一部典型的集体主义作品。涂尔干自己很明确地指出社会学所关心的不是个人的动机。

但任何自杀行动都既在严格意义上具有社会性,又在同样严格的意义上具有个体性,它因而证明两者的密不可分。从具体事件来看,它是纯粹个人的:行动主体、行动对象、行动动机,所有这一切都仅涉及某个个体。“个体”的说法尚且不够,应该说它是私人的:一方面,想要与自己的生命做个了结的意愿是构成自杀的逻辑前提(不存在误杀意义上的自杀),另一方面,其中也不存在任何机制性(不存在被规定的自杀和自杀方式)。但普遍而言,自杀这种行为只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只可能被归因于人的社会存在维度。自然状态中的人不可能具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图(如果我们承认自然人的第一准则是自我保存的本能),只有社会人才会自杀。

自杀的动机(例如涂尔干所列举的绝望、挫败感、厌世,或相反,狂热崇拜、英雄主义、献身精神)很显然只可能源于社会生活。如果说很多社会事实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扎根于人类生活的生物学层面,例如亲族关系和乱伦禁忌,财产的分配,性别,种族等意义上的不平等关系等,那么在自杀中是没有这种模糊性可言的。诚然,类似的现象也能在一些非人类的动物中被观察到,但我们不能授之以同样的动机:它们不是因为绝望,挫败感,或英雄主义而“自杀”,它们不是出于明确的动机而下定决心结束自己的生命。

由此,自杀越是表现出自愿和深思熟虑的特征,即越是具有个人色彩,就越能肯定它是一个社会现象。一个选择杀死自己的人,一定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人。而他的行为越是表现出自愿和深思熟虑的特征,越是能为自杀找到更多的动机和理由,即自杀者的社会化程度越高。

“牺牲”和“自杀”在“规定”和“禁止”上的差异也体现了集体与个体的两种关联方式。在强制或义务所建立起来的关系中,社会意识可以直接“说出”或“代表”社会成员的思想,不存在社会之“因”和个人之“动机”两者间的距离。在完全不受制于任何集体义务或道德强制力的个人选择或决定(它甚至可以是与社会的对立或对于社会生活的彻底弃绝,后者最极端的形式是弃绝生命)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人们即使在背离规则的时候也仍然身处“游戏”之中,因为社会继续向那个出于厌世或绝望而选择不再延续自己的社会乃至生物存在的那个人提供语言。

涂尔干自己就曾通过被“禁止”和被“规定”的自杀间的区别对上述两种关系作出论述:“在一种情况下,社会满足于向人们提供使他们摆脱生命的语言;在另一种情况下,社会明确地规定他结束生命。”哈尔布瓦克斯在这一点上的表述与涂尔干的一脉相承:

“尽管自杀的行为常常伴随着一种被遗弃和孤立的感觉,尽管在撒手人寰之前,一个绝望的人首先会与世隔绝,但是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里,在他已经离开的那些人和他即将走向的死亡之间,他却仍然保留着他社会存在的本质,他的头脑中反复思考着来自群体的想法……在我们个体主义的社会中,我们太容易忘记在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活动中有多少集体的成分。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一个由社会所造就和驯服的存在,即使在他(自杀者)逃离社会的那一刻,他也仍然服从它的建议,它的驱使,它的暗示……他用对自己来说最清楚的语言,也就是说用个人的措辞,来翻译有可能是他的社会环境投意于他的某个信念,它最好的表述如下:我要自杀,因为其他人的想法是,一个处于我所处的境遇中的人,除了死别无选择”。

在《自杀论》中,涂尔干所提到的欲望或需要主要属于物质类型,并且由经济意义上的社会分工所规定和限制:

在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社会的道德意识对不同社会服务各自的价值,对每一种服务的相对报酬,因而也是对每一种职业的中等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舒适程度,都隐隐约约有一定的看法。不同的职业就好像是在舆论中被分成等级,并且,根据在等级中所占的地位,每一种职业都被分配到一定的舒适系数。

“等级”、“分配”这些概念表明涂尔干是从“正义”的角度来谈论社会化的影响:问题在于评估功能和价值,而评判标准在社会总体手中。“调节”扮演着分配正义的角色,它保证个体的欲望较之他为了集体利益所做的贡献既不受压抑也不过度扩张。涂尔干在这里对于集体——个体之关系的考察侧重的是道德维度与意识的维度,它涉及的还不是“欲望”本身的问题(亦即非理性,乃至于无意识的维度),而是“应该或能够欲望多少”的问题。社会学在这里要解释的是“就我而言,对此或彼心存欲念是否恰当”,它还没有达到“我对此心存欲念”的社会原因。如果说“欲望”和“正当欲望”的来源各有不同,如果前者由无意识“调节”,后者由社会调节,那么在涂尔干的叙述中,社会化就并没有深入到人的生存维度的最深层。对于个体需求、欲望与社会生活关系之思考停滞在半空中。

而莫斯则将其推至极尽。在《情感的义务表达》、《集体暗示的死亡观念对个体的身体影响》、及《各种身体的技术》这些文章中,莫斯通过大量的民族志材料证明个人生活的心理乃至于生理维度都往往受到社会生活的“调节”,而无需经过对于义务或正当性的意识这一中间环节。不仅许多需求或激情本身,而且许多最自发的动作和最真诚的情感,一旦我们去观察主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往往能发现它们的规范性和约定性。哪怕是“调节”,都已经不足以用来定义莫斯要指出的那种社会与个体的关系:与其说社会对于个体已有的情感、欲望,乃至于生理活动限定一个范围(“调节”它们),更应该说社会是在塑造它们。如果说这些都构成人的生存方式,那么从《自杀论》到莫斯的这些文本之间一脉相承的关系就一目了然。

即使是在仅仅涉及最严格意义上的“私人”问题时,也仍然是社会生活在向个体提供“语言”。“社会化”的过程,是我们习得这一语言的过程。再一次地,它不是在人的生物本质之上增加第二本性,而是替代了前者,对它进行彻头彻尾的改造。说这是习得“语言”的过程,因为它不是通过某种外力,而是通过意义和结构的建立。社会化了的人,一旦他的状态、欲望和行动在这一意义结构中找不到落脚点,那么他的生存就会因为患上“失语症”而缺失基本的前提条件并发生危机。这是“自杀”的真正内涵所在。

由此,我们能发现“自杀的原因”问题与“自杀率的原因”这一获得更多关注的问题是两个既有所不同,又相互关联的问题。它们证明集体与个体应该如何在总体主义社会学的内部构成两个互补的视角。如果说,通过“自杀率”,涂尔干要解决的是一个狭义上的社会学问题(因为它关注社会总体),更确切地说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社会观有何弊端的问题,而“整合”与“调节”的概念在这里证明一个社会之所以构成社会的要素,那么通过“自杀”这个看上去不那么属于社会学的问题,他是要探究社会维度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个体生存的根本维度,证明这一点的是同一对“整合”与“调节”概念。由此,《自杀论》给出了一个新的思考社会性的方式:任何社会都是在用“整合”与“调节”这两个原则构建自身的同时构建着个体,个体的存在因而普遍地有赖于社会存在。《自杀论》因而不应仅仅被读作社会因果论以及对个体与集体之区分的论证。它同样也给出了总体主义社会哲学所应该采取的进路——正如莫斯的上述三个文本所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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