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该管P2P

      近日,某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在回答出借人诉求时说:“我们不管P2P,我们只管发牌照的银行、保险等……”这样的答复,不仅是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无视,更是对广大出借人财产受损的漠视,但我要说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认知能力的轻视。为什么说银保监该管P2P?

        第一,规章的直接授权。行政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所以说执行规章是依法行政的范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早在201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办联合制订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等四部委(室)依据多部法律法规联合制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这两部属于法律范围的多部门联合规章都明确规定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概括地说,银保监会应该管P2P网贷业务、管理制度、实施行为,指导风控和部门协调。需要说的是,上述两部规章都是zg银保监会牵头或参加制定发布的,现在却不执行!由此可见,金融监管政令不畅、法令受阻的状况多么严重!

        第二,法律的专项授权。银保监工作人员说我们只管持有金融牌照的,那么法律依据在哪里?没有牌照的擅自违法金融行为谁来管?下面具体分析一下。首先弄清楚金融牌照是什么?简单说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和备案登记的,就称为有金融牌照,否则视为没有金融牌照。按照某银保监会工作人员的逻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只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和备案登记的,P2P网贷机构没有许可批准和备案登记,所以我们不管。虽然银保监会的接待工作人员关于不管p2p的答复是履行职务行为,但是究竟哪个机构管?应该是法律说了算。请问,法律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谁来管?《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规定怎么办,《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均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活动的都要监管。也就是既要管依法设立的,也要管非法设立的;既要管批准许可的,也要管擅自经营的;既要管有经营牌照的,也要管没有经营牌照的。

    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非法设立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就需要银保监会依法来监督和管理。现在已经确认,“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P2P网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的是金融中介服务活动。截止2020年末网贷业务清零时,人+贷和玖+富等几家头部平台均没有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属于未经批准或许可(没有牌照)的公司平台,依据已经生效的多地法院裁判认定,两家网贷平台所从事的自然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该管。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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