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法两国驾驶证互认换领协议8月17日生效
中法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将于8月17日正式生效,两国驾驶证实现免试互认换领。
根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兰西共和国双方承认对方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一方准许持有对方国家驾驶证的人员在其境内直接驾车或者免试换领驾驶证。
据了解,对于临时进入对方境内不超过一年的,双方驾驶证实现互认。临时进入法国的,可以凭中国驾驶证和翻译件直接驾车,无需换证;临时进入中国的,可以持法国驾驶证和翻译件换领临时驾驶许可,免予体检和考试。互认驾驶证准驾车型包括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和摩托车。
对于在对方国家居留超过一年的,双方驾驶证实现免试互换。一方公民或常驻人员持本国驾驶证和翻译件,以及护照、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直接免试换领对方国家驾驶证。免试换领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包括小型汽车和摩托车。
对于留学生,双方给予对等优惠政策。中国留学生在法工作、学习期间,凭中国驾驶证和翻译件可以直接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法国留学生在中国工作、学习期间,可以持法国驾驶证免试换领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国驾驶证。
该协议将直接惠及在法华侨华人以及两国在对方国家旅游、留学、务工、探亲等人员,有利于方便两国公民在境外驾车出行,有利于促进两国警务合作,对深化两国经贸合作、文化交流、人员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我国已经实现与阿联酋、比利时驾驶证互认换领,与塞尔维亚签署驾驶证互认换领协议。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驾驶证互认换领是深化公安改革,落实国务院驾考改革意见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外交部等部门,进一步扩大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互认换领驾驶证的范围,不断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更加便利我国公民境外驾车出行。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7
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9
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0
好意同乘规则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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