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者看来,不同自动驾驶程度的汽车,应采用不同的责任规则:
从研究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出发,可以将自动驾驶机动车分成三种类型:
(1) 完全自动驾驶机动车。即 5 级自动驾驶机动车,即完全自动化,不用人操作,使用人在机 动车中的地位属于乘客,而非驾驶人。在这种情形下,已经消灭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概念。
(2) 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高度自动驾驶机动车。即 4 级自动驾驶机动车,当其处于自动驾驶状 态时完全无人操控,与完全自动驾驶机动车没有区别。
(3) 部分自动驾驶机动车。即 1-3 级自动驾驶机动车
作者怎么看责任人?
自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第一位的责任人是生产者。
第二 位的责任人是软件设计者。 所谓软件就是自动驾驶系统。软件设计者是自动驾驶机动车的自动驾驶系 统设计人。
第三位的责任人是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人。
第四位的责任人是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第三人。
自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构成产品责任的,销售者是否为责任人,值得研究。我的看法 是,自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构成产品责任,按照产品责任规则,销售者当然是责任人之 一,如果其没有过错,则为中间责任人,在其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而转嫁责任。
这是假设生产者为最终的产品总成负责;可以向自动驾驶系统总成提供者,进行追责;存在使用失误的情况下,使用者负责;销售者也是责任人,但是更多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最终销售者可以向真正的责任人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