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2-15
人數:高一3位、高二4位
十月底,先是去了英國兩週。回來後,又經歷高中生段考、去思淵家吃飯、國民盃參賽、馬來西亞精辯……整整耽誤兩個月,直到這週才繼續。
又跟同學們聊到要如何為社團留資產——所謂資產,不是獎盃名次這種沒兩年就會被大家忘光的東西,而是三件真正地「鎮社之寶」:
一、是圈內各學長姐的名單。
名單的關鍵,不是「多」,而是要有「效」。亦即裡頭資訊,每屆都要追蹤調整:學長姐上大學,在哪間?有什麼經歷?是什麼科系?當指導老師,是哪個學校什麼淵源?畢業後,還回不回辯論圈?社團以前,誰跟他(她)有交情?請了他(她),有什麼人要迴避?
以金陵小朋友為例,她們記住我愛吃的薯片口味,代代相傳,可以記十年!
留下的名單一大串,常常都是些「假牌位」,所以得時時刪剔更新,保持有效聯繫的,最多60個就夠了。以一高中社團,若能與近60位有在打比賽帶比賽評比賽辦比賽的學長姐有交情……基本上想辦什麼活動都沒問題。
二、是社團自身資料庫。
出去打比賽,能錄的都要錄,沒有影片,起碼錄音。有了一份完整的紀錄後,則無論從橫向,檢討目前高一表現;或從縱向,比較歷屆高三程度;無論是個別,衡量自己兩年來的成長;或是整體,剪輯出畢業學長姐的回憶……安內攘外,通通無往不利。
科技進步,這資料以前還要燒成光碟,借來借去。現在超省心,設定瀏覽資格後,找個影像網站上傳便成。
三、是鈴、碼表、錄音筆。
鈴,不要那種只能敲出「叮」一短聲的,而是要那種可以按出「叮~」一長聲的發條鈴……因為比賽中正確地按鈴方式,其實是每聲鈴響「持續一秒」(現今的鈴聲普遍都太短促,常常沒能引起選手注意)。買一個,不要手賤去把發條玩壞,基本上可用十年。
碼表,要挑數字大(容易看),體積大(不會掉),功能越少越好(便宜)。至於什麼耐摔抗震夜光防水時區鬧鈴萬年曆或精準到千分之一秒,通通沒必要。
錄音筆,要買好的。存點錢,能買台小攝影機更好!
帶兩年內湖,是想為台灣辯論傳下資產。寫半生網誌,是想為華文辯論傳下資產……也希望內中代代學弟妹,能努力傳下屬於自己社團的資產。
申論的設計
一場辯論的最終目的,就是要「維護己方一辯申論稿的成立」。學習如何設計一篇申論,其實,就是在學習怎麼去對戰場做思考。
上課時,拿學妹之前比賽的一篇稿子當案例。
大家好,我方認為應該要廢除死刑。
因為死刑的誤判是無法回復的。也許你會說其他自由刑也無法回復,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裡消耗青春歲月,你能還有一口氣,你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誤判就不同了。一旦執行槍決後,即使未來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人已經死了!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也無法把一具屍體變回一個活人。而死刑的誤判通常有檢調方面資料證據的錯誤,以及法官的誤判。而我方認為,法官的誤判是最無法被察覺的,卻也是最應該被避免的。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於聯合報。有段話說:「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有時法官會依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誤判。還有一段話是這麼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這段話又告訴了我們,有時法官有可能會受社會輿論影響,造成量刑上的誤判。譬如犯了一個介於無期徒刑到死刑之間的罪,法官會因為這些原因,判處死刑而非無期徒刑。
我方還認為政府廢除死刑,是因為要負社會責任。死刑犯的養成,或多或少和社會大眾有關係。也許小時候,父母沒有給他正常的價值觀,只教他用暴力解決事情。也許他在鄰里間備受歧視,養成他灰色負面的價值觀。也許在學校裡受到同學的排擠,老師的冷漠對待,讓他喪失上進學習的心,進而養成他偏頗的價值觀。等他長大之後殺了人做錯事,我們卻不教育他,就直接殺了他!這樣沒負社會責任難道就是對的嗎?
所以我方要修改現有制度。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為無期徒刑可假釋。無期徒刑的部份,原則上必須服滿二十年才可假釋。假釋部份,須經專家輔導認證。在服刑期間,利用無論是宗教或是其他輔導方式,矯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頗價值觀,使他能夠重新以一個完人回歸這個社會,對社會有一份貢獻。
我的申論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要求同學仔細看完,再個別發表意見。注意,不是批評論點,而是談你聽完後的感覺……太複雜?太平淡?太冗長?太簡短?太囉唆?太跳躍?哪些部分,覺得被說服?哪些部分,一聽就不對勁?
感覺,是觀眾的主觀。主觀,意思是沒有對錯,所以也就沒有別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問題。談感覺時,若有理由,最好,沒理由,也不要緊。
重點是「說」,是要讓寫的人聽聽,這篇言論在別人心裡的反應。
說完,各種感覺都有,聽眾結論相當不一致。
這�,就是問題!
原則一:寫申論,切細段,一段一論點。
這篇稿,最麻煩的就是中間那「一大團」,到底在講什麼,一眼看得出來嗎?
因為死刑的誤判是無法回復的。也許你會說其他自由刑也無法回復,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裡消耗青春歲月,你能還有一口氣,你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誤判就不同了。一旦執行槍決後,即使未來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人已經死了!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也無法把一具屍體變回一個活人。而死刑的誤判通常有檢調方面資料證據的錯誤,以及法官的誤判。而我方認為,法官的誤判是最無法被察覺的,卻也是最應該被避免的。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於聯合報。有段話說:「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有時法官會依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誤判。還有一段話是這麼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這段話又告訴了我們,有時法官有可能會受社會輿論影響,造成量刑上的誤判。譬如犯了一個介於無期徒刑到死刑之間的罪,法官會因為這些原因,判處死刑而非無期徒刑。
段落一拉長,寫的人,很容易會忘記自己原本想表達的重點。
不必要的修辭與轉折,也會趁機偷跑進段落裡,讓語句無謂地肥大。
切開後,肥大的部分變得清楚,才能進行分析。
因為死刑的誤判是無法回復的。也許你會說其他自由刑也無法回復,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裡消耗青春歲月,你能還有一口氣,你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誤判就不同了。一旦執行槍決後,即使未來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人已經死了!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也無法把一具屍體變回一個活人。
而死刑的誤判通常有檢調方面資料證據的錯誤,以及法官的誤判。而我方認為,法官的誤判是最無法被察覺的,卻也是最應該被避免的。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於聯合報。有段話說:「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有時法官會依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誤判。
還有一段話是這麼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這段話又告訴了我們,有時法官有可能會受社會輿論影響,造成量刑上的誤判。譬如犯了一個介於無期徒刑到死刑之間的罪,法官會因為這些原因,判處死刑而非無期徒刑。
原則二:次判斷,有哪些,對方不反駁?
以第一段為例。
因為死刑的誤判是無法回復的。也許你會說其他自由刑也無法回復,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裡消耗青春歲月,你能還有一口氣,你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誤判就不同了。一旦執行槍決後,即使未來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人已經死了!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也無法把一具屍體變回一個活人。
死刑「無法回復」,這,你覺得對方會反駁嗎?會需要去解釋什麼「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嗎?
如果不反駁,那這段,能不能一句話講完?
相反地,「無法回復」是不是這麼重要?甚至,重要到死刑都可能會因此廢除的地步?
這,你覺得對方會同意嗎?若可能不同意,為什麼反而沒多講?
可改為:大家好。我們都知道「人死不能復生」,所以死刑的誤判,是最不可能回復的。而對一個刑罰而言,能不能回復,非常重要,因為……
原則三:再判斷,有哪些,我方有證據?
以第二段為例。
而死刑的誤判通常有檢調方面資料證據的錯誤,以及法官的誤判。而我方認為,法官的誤判是最無法被察覺的,卻也是最應該被避免的。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於聯合報。有段話說:「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有時法官會依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誤判。
手上若有證據,一輪質詢,對方不得不同意……這部分,是硬碰硬、拚內力,根本不用多廢話。
你要真能舉證有法官承認了他在判案時的偏頗,那論點當然成立。
關鍵是,你的證據有多強?
為了上這堂課,還特地花時間挖出資料來源。
我判他死刑 但,廢死在搖擺
薛爾毅 退休法官 聯合報 2010-05-05
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上面這段,是資料原文(所以其實不是「今年5月5日」)。縱觀全篇,薛爾毅的立場的確是廢死,故沒有斷章取義的問題。對方要拿資料,也不怕。
接著,再看資料的呈現手法。
原則四:先結論,再背景,最後拋資料。
先證據,再結論,聽眾容易漫無目的地聽著,等說到結論時,早忘了前面證據有多強。
先結論,再證據,聽眾就會知道該用什麼角度,去理解接下來的證據。
而資料的力量,來自資料背景。
所以最重要的,是要讓大家知道薛爾毅他「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
其次,是他自己承認判死刑時,必須做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
都鋪陳完後,最後拋出那句「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才會顯得雷霆萬鈞!
至於「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云云,則因文意含糊,容應讓人產生其他聯想,反而該捨棄。
可改為:大家好。由於法官在判案時,常會有主觀上的偏差,以至死刑的誤判,更加難以避免。好比做了幾十年法官,有長期刑事審判經驗的退休法官薛爾毅,他就曾經公開表示,雖然按道理,法官應該是在「求其生而不得」的時候,才能判下死刑,但「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
至於第三段,資料的引用完全錯誤。
還有一段話是這麼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這段話又告訴了我們,有時法官有可能會受社會輿論影響,造成量刑上的誤判。譬如犯了一個介於無期徒刑到死刑之間的罪,法官會因為這些原因,判處死刑而非無期徒刑。
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
張娟芬 作家 聯合報 2010-05-08
這正是我在拙文「殺戮的艱難」裡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這段話,不是退休法官薛爾毅說的。原文,來自另一個作家的文章。
要是拿去當證據,對方一借資料就穿幫。得整段刪掉。
原則五:最後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有些論點,涉及正反方的基本價值差異——這部分既不可能有證據,也不可能有共識。
我方還認為政府廢除死刑,是因為要負社會責任。死刑犯的養成,或多或少和社會大眾有關係。也許小時候,父母沒有給他正常的價值觀,只教他用暴力解決事情。也許他在鄰里間備受歧視,養成他灰色負面的價值觀。也許在學校裡受到同學的排擠,老師的冷漠對待,讓他喪失上進學習的心,進而養成他偏頗的價值觀。等他長大之後殺了人做錯事,我們卻不教育他,就直接殺了他!這樣沒負社會責任難道就是對的嗎?
像這樣的論點,其實才是申論的核心(前面省下的時間,都要用在這裡),因為你得完全藉著單方面的陳述威力,來建立或改變聽眾觀點。
而若認為光靠幾個假設,就能讓大家覺得社會應該要為死刑犯負責,並為其感到義憤填膺……那,這個世界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教到這裡,示範了一段劍宗會怎麼陳述社會責任,但所需能力超過小朋友目前的條件,且不提。
原則六:提制度,有改變,才需要說明。
所以我方要修改現有制度。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為無期徒刑可假釋。無期徒刑的部份,原則上必須服滿20年才可假釋。假釋部份,須經專家輔導認證。在服刑期間,利用無論是宗教或是其他輔導方式,矯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頗價值觀,使他能夠重新以一個完人回歸這個社會,對社會有一份貢獻。
上面這段,只有一句「由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有意義。
其他強調什麼「有假釋」、「必須服滿20年才可假釋」、「須經專家輔導認證」、「用無論是宗教或是其他輔導方式,矯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頗價值觀」等等,皆為現狀(現狀假釋年限是25年,我猜學妹是筆誤,而非刻意改制度),都不用多廢話。
改為:大家好。所以我方主張廢除死刑,由現況的無期徒刑代替。
至此,回顧重點:
一、寫申論,切細段,一段一論點。
二、次判斷,有哪些,對方不反駁。
三、再判斷,有哪些,我方有證據。
四、先結論,再背景,最後拋資料。
五、最後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六、提制度,有改變,才需要說明。
下次上課,是跟其他學校打完練習賽後,順便檢討……
長路漫漫啊。